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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听证报告

时间:2020-12-02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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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听证事由
  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群防群治,全民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下午就《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举行听证会,现形成本听证报告。
  二、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11月25日下午15:00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五楼培训室(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2050号)
  三、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组成员
  石成良(主持人),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林广博,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梁锐,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二)听证陈述人
  唐萧,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黄熔,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三)书记员
  余晓雁,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四)听证代表人员
  胡桃,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山区南风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大代表;
  尹跃,工作单位: 深业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大代表;
  丁仁杰,工作单位:深圳文燊威投资集团,政协委员;
  张杰,工作单位: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政协委员;
  陈道铭,工作单位:深圳市南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曹嘉盛,工作单位:深圳市万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徐艺艺,工作单位: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赖奕生,工作单位:深圳加德士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北环路南头油站;
  刘淑琼,工作单位:深圳市缘安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孙传美,工作单位:深圳天九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黄艳,工作单位: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四海加油站;
  黄春红,市民代表;
  康克斌,市民代表;
  罗来敏,市民代表。
  未出席听证代表:张燕林,工作单位:深圳中科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部门陈述人陈述
  2019年11月1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该《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各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本区本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为使《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更好在南山区落地,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我区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的投诉举报,有必要出台我区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办法。《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共计十五条,主要从定义重大隐患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金额标准、不予发放举报奖励的情况等方面进行规定。考虑到《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其操作相对简单,区应急管理局也有执行案例,故本《办法》未包含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情况,只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进行规范,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继续沿用市应急管理局现有政策执行。对比《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第一,增加了重大隐患举报的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隐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第二,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具体包括情形,《办法》第四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日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同时,也对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情形明确了十二项内容。第三,明确了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的情形,《办法》第五条规定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在本次听证会之前,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区属相关单位、各街道办发文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办法》进行论证。
  五、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部门陈述人的回应
  1.代表提问:深圳市有很多老旧房屋,会因一些小的震动或者自然灾害导致坍塌,基本上都是C级、D级的隐患,涉及很多业主的安全问题,较难处理,能否将其纳入到重大隐患的包含情形中。
  陈述人回应:关于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问题,也是深圳的城中村以及一些相对比较老旧的小区、工业区存在的共性问题,虽然在《办法》中未明确提及,但是相关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前期排查时发现一些危房,我们会及时的启动重大隐患处理的流程。多个部门都制定了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我们区应急管理局在制定《办法》的时候无法包罗万象,因此在《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可以参考、细化,并且进行备案。我们鼓励其他行业对这些方面进行一个明确,什么是重大安全隐患,整顿需要多长的时间,以及如何奖励等。
  2.代表提问:《办法》中能否设置一些保密条款,如发现安全隐患最多的人实际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隐患整改可能没有那么及时,本单位的人举报,会对举报人存在问责和解雇的风险。《办法》能不能就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上设置一项专门条款,公开亦或保密。
  陈述人回应:我们清楚,如果泄露身份,会存在被举报人威胁举报人的情况。一般接到举报之后,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在隐患的转办和督办的过程对于举报函的任何内容都必须保密,不允许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人员。在实际工作的操作中,这一条我们是完全明确的。我们会认真考虑这个建议。
  3.代表提问:请问举报的时候,如何确定是首次举报,如何回复举报人?
  陈述人回应:如何确定是否首次举报,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举报函,核实完后会及时回复举报人。这是实施操作的过程层面,就未写到《办法》里面。
  4.代表提问:对于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接报的当日启动整改工作。若经营单位没有相关的解决措施或办法,能否给予一定的申诉或者说明?
  陈述人回应:对于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在我们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我们会通过政府一起参与的模式帮助企业改正,排除隐患。
  5.代表提问:若公司主要是协助政府做隐患排查,能否委托公司的工程师在辖区内的重点场所做重大隐患的举报,这种行为属于鼓励还是恶意举报?
  陈述人回应:需要判定的是是否在权责之内,比如公司已经与政府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职责是负责排查,帮助部门和街道排查隐患,既然是作为合同义务,是不纳入隐患的举报。如果合同未限定或者无合同约束的关系,从个人的角度发现一些问题,我们是鼓励的。
  6.代表提问:《办法》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中,能否增加一些具体的危险源:(1)如第一项及第二项中能否增加运输设施,因为运输设施的安全是一个移动的隐患。(2)第二个是道路的施工安全,在道路上有很多涉及施工过程和施工之前的,包括施工本身的行为,可能会发生重大的隐患。(3)第三个是老旧电梯,不知是否属于安全生产,这也应该高度的重视。
  陈述人回应:对于移动危险源,主要是一些油气和燃气输送的车辆,这块交通运输局会出台一个专门的定义。老旧电梯这块是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做定义,判断是不是重大安全隐患,判断到什么程度,应急管理局无法对其他的行业有准确的定义,而且我们也对安全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我们可以鼓励,但是不能强制。因为上层的法律法规和上层的标准没有对重大隐患进行定义。下层如果定义,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是否与现实对应,无法保证,所以我们是鼓励但不强制。
  7.代表提问:《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是否应增加“有些是正常投用,但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我认为这也是一项安全隐患,是不是也加上这个?
  陈述人回应:有些安全附件投入使用了,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是重大隐患,需要进一步研究。
  8.代表提问:我们的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鼓励大家积极的举报,并且是合理的举报,不是恶意的举报,但是很多的老百姓不知道哪个部门管什么,能否将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的事项列明,或者设一个举报咨询热线,可以供民众打电话咨询。
  陈述人回应:政府有一个专门的热线,这个热线在地铁上和公交上我们会大量的宣传,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专门印了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联系方式,宣传上都有。举报人若不知道哪个部门,我们也有一个模式,比如电话咨询,我们会初步的判断,举报涉及的部门是哪个,指引投诉人去举报。若牵扯的问题是多个部门,我们受理之后会以督办的模式,几个部门一起处理,之后再回复举报人。
  9.代表提问:《办法》中,除了常规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一系列定义之外,在我们城市当中,因为地面坍塌还有一些类似的问题可能涉及安全领域,但是又不是特别地清晰,建议做一个类似的参照,涉及后期界定责任的时候,可以参照这个奖励办法来执行。
  陈述人回应:地面坍塌在市里面的处理办法里面作为一个包含,可能是一般的安全隐患,属于地质灾害的范畴,有的举报人不清楚是什么范畴,建议先上报政府。在整改和核查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一个判定,判定后,我们会出一个处理方式和整改方式,如果是重大安全隐患,我们有相关的标准判定和处理。
  10.代表提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机关、社区的工作人员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发现隐患的是不发放奖励的,我建议,比如在跨社区化网格举报中,能否酌情给予社区工作人员一些奖励?
  陈述人回应:社区、街道和相应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排查的过程当中发现了问题就有义务去排查,既然是义务就不应该有奖励。而且工作人员有专业知识去判断,与老百姓不同,很多领域只能是内部的人员和政府才能巡查检查到,所以我们不提倡工作人员参与举报。另外,《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已经明确了工作人员不允许发放奖励。所以无法给予社区、街道和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奖励。
  11.代表提问:能否以其他行业的前车之鉴反推我们的奖励制度规定,比如金融方面,P2P行业在2013年的时候,总理和国务院都在号召和鼓励,但之后便逐渐将一些企业清除出局。反推我们的奖励制度,在设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人这个行业的时候有没有监管的标准?不要等出现问题了,再去进行处罚或者怎样。建议金融也应该参与安全监管的问题,因为金融行业若无安全监管,那么会导致很严重的后果。
  陈述人回应:金融安全和安全生产是两个内容。现在有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金融安全,还有安全生产,都是相对独立的。我们制定的这个《办法》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12.代表提问:评价体系和认证体系在我们的设计制度上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科学的事先管理?比如南山区投资300亿的一些工程,现在没有任何的安全标准,而是依据2010年以前的标准?建议制定制度时能够科学预判。
  陈述人回应:是不是发现问题之后再来处理,比如历史遗留建筑,之前政府没有有效的监管。之后发现了问题,便出台了历史遗留普查登记制度。因为历史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以前的标准和现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社会上有一些需要,不能将一些标准全部废弃。对于群防群治和多管齐下,一个是源头管控,第二个政府监管,第三个是群众举报,我们制定《办法》时就是为了重点强化群众举报,政府这块的力度平均下来是不足的,所以我们希望引入社会的力量,多方面的模式推动我们的隐患源头上消除。其实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标准,但是标准的制定也较漫长,包括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标准是上面一步一步往下制定,我们相关的工作也在推动,但是我们重点推的工作还是从群众举报这块一步一步的往上。
  六、听证代表的其他意见
  1.多人举报后续的处理和要求,在《办法》中未体现,建议给予一些举报反馈的时间和解决的期限以及公示结果。
  2.建议《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密集场所能够增加商业场所。
  3.建议《办法》规定一些书面的精神层面的奖励。
  4.建议明确《办法》中涉及金额的币种。
  七、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到会听证代表对《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表示支持,同时建议增设热线电话,使市民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对应的举报职能部门;建议后期对重大隐患的宣传以及一些普及工作能够更加广泛;保密措施能够更加完善合理,有利地保护举报人。区应急管理局现已设定举报热线,具体为:12350;其余建议较为合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建议并结合南山区现状,对《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细节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符合南山区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和监管。
  综上,本听证组形成本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主持人:石成良
  听证员:林广博
  听证员:梁锐

  书记员:余晓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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