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4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序号 |
意见内容 |
处理方式 |
情况说明 |
1 |
第十八条,建议进一步明确供应商遴选机制,建立供应商库或明确是否按照招标程序进行遴选。 |
采纳 |
已在相应条款中修改为“通过招投标制定区长者助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目录”,“街道应优先在区长者助餐服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目录中选择服务供应商。政府兴建的长者食堂或助餐点的服务承办机构,提供长者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单位(企业),由街道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产生”。 |
2 |
第十九条建议在资助协议中增加明确助餐配餐标准,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用餐品质。 |
采纳 |
已在相应条款中增加“餐食标准”内容。 |
3 |
助餐机构信息公开透明。目前街道大部分长者十分关注配餐的食品安全,对于助餐机构及配餐标准的内容十分关心,建议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和定期公示制度,将整个助餐服务流程可视化。 |
解释 |
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六公示”,方便居民监督,第三十三条明确建立“两代表一委员”监督机制。 |
4 |
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助餐服务承办机构和服务供应商在醒目位置明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服务时间等相关服务事项”。 |
采纳 |
已按建议调整第二十二条表述。 |
5 |
餐费资助标准设定具备弹性化,助餐配餐补助标准具备浮动性,确保方案实施过程中可以随着物价进行相应调整。 |
解释 |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市民政局相关规定及南山实际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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