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
附件 2,第九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已确认自然灭失或计划组织拆除的老旧瓦房信息资料备案。”第十三条第(四)款第 2 点:“2、由街道办事处将拟拆除的房屋资料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出具回执,作为城市更新改造时的房屋证明材料。”
对上述两条内容,建议作如下调整:一、以上两条所涉及房屋资料,应以测绘大队给出的面积报告为准,房屋信息资料仅能作为参考资料,不能作为证明资料。二、因房屋拆除的主管职能部门为区住建局,相关备案工作建议由区住建局负责。考虑到后续城市更新需要,建议将备案资料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或直接在相应内网系统中共享这部分资料信息。
|
部分采纳
|
1、采纳
2、不采纳,区住建局仅负责房屋拆除施工行为的监管,而房屋信息资料及测绘资料备案主要考虑后续城市更新的需要,理应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备案更为合适
|
|
5
|
1、建议对第八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监管职责】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按照职责统筹老旧瓦房房屋的历史遗留处理工作”。
2、建议《意见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表述修改为:“承担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的产业类和公配类老旧瓦房的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相关工作。”
3、建议《意见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二)项表述删去。同时将第九条第一款【行业监管职能】表述修改为:“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4、建议《意见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表述修改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5、建议《意见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表述修改为:“指导和监督街道对所有老旧瓦房加固维修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
部分采纳
|
1、不采纳,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采纳,删除该条;
3、不采纳,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4、不采纳,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含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也明确“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5、采纳,删除该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