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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南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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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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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14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南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2019〕1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南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关于加强南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强南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减少市政道路工程无序开挖和施工扰民,减少重复开挖对市民交通出行影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统筹协调。由分管交通的区领导牵头,成立区发改、规划、住建、交通、交警、城管、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以及前海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挖掘工程日常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条  源头把控。在市政工程立项阶段,区发改部门应充分利用“多规合一”平台获取相关规划信息和项目论证信息,加强立项审查,全面统筹涉及道路挖掘的项目建设。凡同一道路同期挖掘的工程,必须统筹一并实施,避免反复开挖。

  区规划部门应根据我市城市规划,严格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凡一次性新改建、大修城市道路项目的,必须按规划要求设计,对地下管网(包括公安监控、消火栓建设等不属于道路安全标准设施但有建设需要的项目)提出统筹规划建设要求,一次建成,一步到位。

      第三条  计划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交警部门、前海管理局统筹编制和落实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除应急抢修工程外,原则上不再受理计划外项目的许可申请。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应抄送各街道办、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计划外工程由区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协调工作组审查同意后按市占挖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属地责任。各街道办相应成立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督导道路占用挖掘区的交通疏解、交通安全、道路恢复等工作。对影响交通的重点问题和市民反映的焦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了解和沟通协调,并派员现场协助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对严重影响市民交通出行的道路占用挖掘施工,街道办会同交通、交警、城管、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以及前海管理局等部门立即依法督促项目暂停施工,并及时优化调整交通疏解方案,对恢复质量不合格的依法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

      第五条  行业监管。住建、交通、交警、城管、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以及前海管理局等部门依职责开展市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六条  依法审批。交通、交警部门以及前海管理局依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权责清单,依法对各自产权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占挖工程进行行政审批,同时对社会公示;对道路产权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前海管理局的占挖工程,交警部门从交通秩序管理方面进行审查并单独出证,同时建设单位应征得道路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科学挖掘。建设单位要对占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疏解方案充分调研和论证,避免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要研究创新施工工艺和工法,优化施工技术,减少明挖开挖等施工扰民行为。

  交通、交警部门以及前海管理局须统筹道路占用挖掘时序,对同一路段存在交叉施工的,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协调施工时序,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对同一片区施工且影响市民交通出行的,必须统筹施工、分段倒边占用挖掘。

      第八条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道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体责任,督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强化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施工围挡应按照住建部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并确保统一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应配套设置工程信息牌、行政许可告示牌和交通疏解告示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引导设施。行政许可告示牌上必须张贴复印放大的“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分段施工的,应按段分别统一设置上述告示牌。人行通道内禁止堆放建筑材料。对交通影响范围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交通疏解应急方案,并提前一个月在媒体及周边小区进行公示,如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交通、交警部门以及前海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对标恢复。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道路恢复质量的监管,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及绿化管理要求,确保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予以恢复。凡存在恢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督导施工单位整改达标。同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前海管理局对道路恢复质量验收确认后移交,移交前建设单位负责该许可路段的日常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强化安全。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各施工项目应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安全防护设置,并定期巡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交警部门统一开展各项目安全管理员的交通疏解、道路交通安全等培训。

      第十一条  严格执法。住建、交通、交警、城管、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要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道路开挖现象,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超许可范围施工、交通疏解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恢复质量不合格、施工现场有扬尘、乱堆放、路面污染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并同时追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需予以处罚的,依法严格处罚。

  第十二条  公开透明。设立道路工程投诉热线12328,接受社会监督。对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不落实有关技术标准、管理不到位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同时列入施工“黑名单”,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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