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废止时间:2021-07-1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18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487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1-18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规〔2019〕1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

  为发挥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保障作用,解决辖区重点产业发展空间需求,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辖区重点产业发展空间需求,由南山区政府主导并按政策使用的产业用房。

  第二条 成立南山区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经促、科创、财政、住建、城市更新、文产、金融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住房建设局、区物业办、区城市更新局、区文产办、区重点办、区企服中心、区金融办、科汇通公司、深汇通公司、大沙河建投公司、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政策性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审定政策性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购买、租赁、准入、管理、优惠政策、调剂退出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政策性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使用原则

  (一)政策性产业用房市场租赁价格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租赁指导价格,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原则上,政策性产业用房市场租赁价格每年评估一次。

  (二)首次获准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按照该物业租赁指导价格的70%进行租赁,租赁合同期不超过5年;获准续租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按照该物业租赁指导价格的70%进行租赁,续租合同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前3年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予递增。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安排坚持“满足自用需求”的原则,上市公司及重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其他企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4000平方米。

  第四条 申请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原则上应为注册地在南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重点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以及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

  第五条 申请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的主营业务应属于以下产业领域之一: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二)总部经济、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三)军民融合、医疗器械、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第六条 申请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独角兽企业、深圳市孔雀团队等级以上单位创办成立的企业(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创新载体、新型研发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

  (二)重点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

  (三)重点创新型科技企业: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创新企业(机构);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科技奖励的创新企业(机构)。

  (四)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服务50强企业;获评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

  (五)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产值(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辖区内企业(机构)。

  (六)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引进重点企业(机构)。

  第七条 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机构)申请政策性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对未来三年在南山区的经济贡献作出承诺,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企业入驻期满三年后,由原招商部门对企业承诺的经济贡献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业用房管理部门,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按照承诺完成情况对物业租金价格进行阶梯式调整,标准如下:

  (一)经济贡献达到承诺值70%(含)以上的,租金继续按物业最新租赁指导价格的70%执行;

  (二)经济贡献达到承诺值50%(含)-70%的,租金按物业最新租赁指导价格的90%执行;

  (三)经济贡献未达到承诺值50%的,租金按物业最新租赁指导价格执行。

  第八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申请分配工作流程

  (一)区物业办及区属国有企业等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可供安排使用的产业用房情况;

  (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辖区企业(机构)的产业用房申请及汇总各产业部门的产业用房需求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和各产业部门,根据政策性产业用房房源情况和企业申请需求情况,拟定产业用房配置方案(包括入驻名单、租赁物业、租赁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免租期限、办理时限等);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政策性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五)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入驻企业(机构)。产业用房管理部门凭企业(机构)书面通知与入驻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驻手续;

  (六)租赁合同履行满3年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若其仍然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入驻条件(招商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剩余合同期限按照该物业最新租赁指导价格的70%继续租赁;若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入驻条件,原则上与其解除租赁协议,或剩余合同期限按照该物业最新租赁指导价格继续租赁。

  (七)每个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提出续租申请的企业(机构)的入驻条件进行评估复核,若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入驻条件,不予续租;对继续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机构),综合考虑其产值(营收)贡献、税收贡献和创新能力等因素,明确是否予以续租以及续租面积等事项,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管理

  (一)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驻手续,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取消该企业(机构)该年度租赁政策性产业用房的资格。

  (二)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原使用功能。经领导小组同意,承租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可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关联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分租。

  (三)首次承租政策性产业用房,租赁面积2000(含)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2个月免租期;租赁面积2000-5000(含)平方米的,给予3个月免租期。

  (四)承租企业(机构)拟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五)获准入驻的企业(机构),应配合园区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同时,应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配合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条 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产业用房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将其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政策性产业用房和其它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申请,3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住房保障申请。

  (一)税收缴纳地和统计关系迁出南山区的;

  (二)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政策性产业用房原使用功能;

  (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性产业用房行为的;

  (四)存在违反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解除租赁协议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符合南山区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南山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机构),如确有必要突破上述入驻条件、面积、租金价格标准及免租期等规定的,由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审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解读

解读部门

南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

联系电话:0755-86601289

文字解读

动漫解读

动漫解读

专家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展开解读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