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06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

分享到: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06-06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2〕2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顾问决策参谋作用和充实专业领域高端人才智库,深入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动南山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是指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区政府名义聘任,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域)领军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统分结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原则,区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区顾问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该领域全过程顾问管理与服务;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顾问聘请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领域分类(试行)》,制定各领域顾问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二章 政府顾问的聘任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战略与规划、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城区建设、文化发展、教育事业、医疗健康、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环境与生态等九大领域顾问。每个领域原则上顾问人数不超过5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六条 顾问实行聘任制,原则上聘期为2年。顾问选聘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原则上不同领域不得同时聘任同一顾问。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及智库专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聘任顾问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愿意为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三)具备顾问职责所要求的专业能力或资源优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研究能力,具有丰硕成果、较高威望、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政要,熟悉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趋势;

  2.在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熟悉本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具备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为推动某一行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以及渠道资源优势,能够帮助南山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知名人士;

  4.其他能够为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人士。

  (四)具备正常履行顾问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原则上顾问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若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顾问人选坚持“少而精”,通过职能部门推荐、智库机构引荐、专家学者自荐、领导举荐等方式征集人选,由区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举荐顾问人选的学历、以往职业信息、胜任力、职业操守等方面背景资料内容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顾问人选推荐名单。

  (二)背调。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顾问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进行背景核查。涉及聘请外籍专家相关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外事办审批。

  (三)审核。中心汇总梳理各领域牵头部门相关意见,提出顾问人选建议名单上报区政府。

  (四)审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拟聘顾问人选名单并上报区委。

  (五)公示。将顾问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区政府名义颁发顾问聘书。

  第十条 顾问聘任程序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顾问实行动态管理,顾问需新增、续聘、解聘的,由各领域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聘任期满需续聘的,按聘任程序重新办理;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一)聘任期间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再担任顾问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决策咨询工作的自身原因,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当督促其主动辞去顾问职务。

  (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对违法违纪行为正在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2.一年内与我区无任何联系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职或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3.有严重损害南山区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5.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的,经区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顾问的。

  第三章 政府顾问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顾问在聘期内应积极主动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为区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二)应邀前往南山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活动,为南山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三)为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流合作、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引资引智、人才培养等支持与服务;

  (四)受区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推介南山,帮助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

  (五)区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顾问享受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按规定获得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应服务保障;

  (二)顾问正常履职所产生必要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并予以保障;

  (三)享受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南山区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

  (三)严守国家秘密、南山区政府工作秘密以及各领域牵头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维护南山区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五)对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履行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四章 政府顾问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 顾问方式。

  (一)区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咨询顾问,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九大领域的改革与创新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等,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顾问每年应参加以区政府名义邀请的决策咨询、专题研讨、项目论证、专题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次;

  (二)每年至少参加1次全体政府顾问座谈会;

  (三)参与行业领域的长期或阶段性工作,具体指导所在领域重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为南山区柔性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0天。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各领域牵头部门向区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申请,酌情适当缩减柔性工作时长;

  (四)参与包括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和项目招商的论证评估等专题咨询以及招商推介等活动;

  (五)根据区政府中心工作和区领导的需求设立专题调研,由相关领域的顾问牵头组织咨询研究,并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区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十六条 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运转协调原则,负责顾问日常沟通对接,以及在南山期间必要工作生活条件的保障。

  (一)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指导与协调,加强与顾问的沟通对接合作,协助顾问深入南山开展实地调研;

  (二)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定期整理顾问提供的重要信息、意见建议,呈送区领导参阅,并及时跟进反馈采纳与落实情况;

  (三)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顾问工作档案、诚信档案,并做好顾问考核评价工作;

  (四)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应将顾问工作进展情况及未来计划等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汇总呈报区政府,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参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顾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区各领域牵头部门落实顾问管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对顾问在聘任期内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区各领域牵头部门对开展政府顾问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纳入财务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部门预算;顾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劳务费、咨询费、印刷费、专项研究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开支内容中若涉及国家、省、市要求严控的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须经区财政局审核,相关严控类经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顾问经费的开支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专业领域行业标准、市场询价等合理确定经费标准。不得使用顾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或超标准支出,不得开支与顾问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顾问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顾问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区各领域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顾问经费申报、使用管理与绩效自评,切实保障顾问活动需要。

  第二十二条 顾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以部门名义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费用由邀请部门负责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聘请顾问在现任期内不受本办法影响,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解读

解读部门

南山区改革和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委大楼A2121室

联系电话:0755-26542946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图文解读

动漫解读

动漫解读

访谈解读

展开解读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