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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1-12-10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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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1〕7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

  建筑领域是“十四五”“十五五”时期我区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行业领域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做好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低碳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意义

  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作出的庄重承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山区作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更应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中引领示范。当前南山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入手,融入低碳发展理念,不仅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全寿命期内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高投资效益,节约运行成本,还可以对全区碳达峰和碳中和作出重要贡献,为全社会践行低碳发展理念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行动指南,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全面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落实低碳理念,确保辖区建设项目领域尽快实现低碳建设和发展。

  三、实施目标

  本实施指引结合建设项目领域实际及发展规划,探索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全寿命期低碳发展路径,建立南山区低碳示范项目工作范本、工作流程等,为南山区低碳建设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提供指引和支撑。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引适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分为房建项目和其他类建设项目两部分,其中其他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及综合管廊类、水利工程类、市政管线类、公园绿化类等工程项目。

  五、房建项目工作要求

  (一)项目前期阶段。一是建设单位在前期论证阶段需编制低碳建筑专篇,对项目拟采用的低碳技术、专项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需编制低碳建筑设计专篇,在编制项目总概算时需明确低碳建筑的专项成本和投资额。二是发改部门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概算批复时,需将实施低碳建筑标准及配套技术措施的增量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三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说明建设项目全寿命期建设过程中要满足低碳要求。四是建设单位在签订项目委托合同时,需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应符合《南山区低碳建筑建设技术要点(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施工阶段。一是住建部门需对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建设过程等相关环节低碳建筑标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加强施工过程的动态管理,施工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建立能耗台账,且需保证台账真实性,并探索建立施工用能限额制度。三是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落实低碳要求,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三)竣工验收阶段。一是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确保项目完工后低碳内容与相关设计要求保持一致。二是建设单位进行分项验收时,生态环境部门需对低碳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四)运营监管阶段。一是鼓励政府投资类建筑优先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二是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管理。政府投资类公共建筑规模低于1万平方米大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参考相关深圳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是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低碳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模式推进政府投资类既有公共建筑低碳化改造。四是涉及项目低碳改造事项所需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批,由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协办。

  (五)报废拆除资源化阶段。一是建设单位需按照《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规定要求,做好房屋拆除备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等工作,备案时严格按照要求提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等材料。二是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该能力的企业联合承包房屋拆除工程,并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再生处理工作。三是住建部门需对房屋拆除活动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六)综合效益评价阶段。生态环境部门需会同发改部门、住建部门探索制定低碳建筑经济效益和综合评价体系,将碳减排量价值化分析,深化市场对低碳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认知,保障低碳建筑长效发展。

  六、其他类建设项目工作要求

  其他类建设项目包括市政交通及综合管廊类、水利工程类、市政管线类、公园绿化类等工程项目。

  (一)因其项目类型、审批流程、行业标准规范等均不统一,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时,需增加低碳专项研究篇章,对低碳建设进行全面分析;二是发改部门在前期论证阶段,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低碳建筑专篇进行评估、审核;三是建设单位进行分项验收时,生态环境部门需对低碳方面的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二)开展试点研究,逐步落实全过程管理。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务署、水务、教育、交通等部门,选取不同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试点,积累项目全过程低碳管理经验,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实施指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认识,根据工作职责,对照本工作指引,推动低碳理念融入到建设项目全过程。

  (二)健全标准体系。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低碳专篇编制指南和评审要点;逐步建立低碳建筑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等。

  (三)完善激励机制。发改和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探索制定低碳建筑认证体系,鼓励建筑项目低碳发展;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优化政府服务,研究制定鼓励发展低碳减碳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低碳减碳新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低碳建筑有关理念、政策措施、示范案例等,倡导低碳消费理念,普及低碳知识,营造开展低碳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低碳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建议内容,提升辖区低碳建筑发展水平。

  本指引自2021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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