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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1-27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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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7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1〕1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群防群治,全民参与,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应急规〔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办理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举报奖励事项,适用本办法。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细化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隐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重大隐患或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及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日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化学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分类储存或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五)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商业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六)液氨制冷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未按规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七)有下列危害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行为的:擅自开启、关闭输油气管道阀门;砸撬、拆卸等损坏输油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八)在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种植乔木、灌木或其他根系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九)从事密闭空间或有限作业空间作业(如下水管道、污水井、储罐等),无检测、通风措施,个人防护不足或无现场监管;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十)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第五条  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第六条  重大隐患举报原则上应按照隐患性质分别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为:12350。

  第七条  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举报重大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有关重大隐患核查处理事宜,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以便转账领取。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或未提供有效收款账号,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最多可延长30日领取。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实名举报重大隐患,经核查属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重大隐患、重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二)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一次举报奖励总额超过5万元且在30万元以下的,应经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实,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单位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每月月底前应将当月发放重大隐患奖励情况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备案核查中发现多个单位针对同一隐患重复发放举报奖励的,应通知后发放单位追缴奖励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款专用。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本办法中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深南安办〔20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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