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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04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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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4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规〔2020〕3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我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实施成效,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切实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民生微实事”实施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居民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群众、贴近生活,居民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含服务类、货物类和工程类三种类型,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社区融合发展,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公益项目。

  (二)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普惠项目。

  (三)体现科技服务民生,促进居民生活便利的创新项目。

  (四)聚焦社区助弱济困,改善困难人群生活的帮扶项目。

  (五)完善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业余生活的文体项目。

  (六)改善居民安全服务,健全社区公共防护的保障项目。

  (七)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整治项目。

  (八)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它“民生微实事”项目。

  第三条  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对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部署,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切实把居民群众的事情办好,不断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赢得居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拥护。

  第四条  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委主导原则。突出党委主导、各方参与,发挥社区党委在服务居民群众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以居民群众点菜、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既让居民群众得实惠,又让居民群众知道“惠从何来”。

  (二)为民服务原则。突出为民服务、居民群众受益,以基层民生需求为导向,快速解决居民群众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重点向基础条件薄弱的社区和老、弱、病、残、孤、寡、困等弱势群体倾斜,切实提高民生质量、增进民生福祉、夯实基层基础。

  (三)民主决策原则。突出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议事决策机制,优化简化实施程序,激发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实现项目来源于最广泛的居民群众提议,得到最广泛的居民群众评议,受到最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多元参与原则。突出人人参与、人人尽责,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吸引辖区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全面参与,形成社区优秀人才、社工、志愿者、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服务的局面,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第五条  设立区“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负责全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专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领导小组不再保留。

  (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为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主体,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指引和项目负面清单,建立和管理区级项目库,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研究解决,引导资源向基础条件薄弱社区、居民群众急事难事项目倾斜。区民政局负责申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区财政局保障区级财政资金,统筹辖区各街道资金安排,监督资金使用绩效。

  (二)区司法局依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区“民生微实事”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区住房建设局依职责负责指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程类项目的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工程造价、项目结算等环节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四)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做好“民生微实事”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及优化工作,推动居民需求征集、项目确定、公示、评议等工作线上运行,推进党建工作、社会管理、服务居民群众等多网融合。

  第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为辖区内“民生微实事”的实施管理责任主体,应设立街道“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可参照区“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负责加强对社区“民生微实事”工作的指导、监督,综合平衡社区拟报项目和工作实际统筹资金安排,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备案、年度审计等工作,研究确定并牵头组织实施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或跨社区的项目,指导、推荐市、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的项目在本街道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媒体以及居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

  第七条  社区党委、居委会为“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参与,负责征集本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需求,开展项目评议,根据项目评议情况、初步预算和年度资金安排,做好项目确定、备案并牵头组织实施,促进社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组织本社区各类组织、党员、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民生微实事”工作。

  第二章  项目征集、评议、确定、实施、验收及评价

  第八条  社区党委采取集中征集和日常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集社区各类组织、党员、居民群众的“民生微实事”需求和意见建议。

  原则上“民生微实事”需求集中征集每年不少于两次。一次应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另一次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征集可结合年终和年中社区党委总结汇报工作开展。

  日常“民生微实事”需求征集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线上”包括在深圳智慧党建、南山先锋、南山区智慧政务平台、南山区“民生微实事”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接受申请、建议;“线下”包括主动入户走访、接访座谈等方式,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集方式。

  第九条  “民生微实事”需求征集应坚持广泛与重点相结合,广泛指社区每年征集需求的来源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500名(户)居民群众;重点指社区应完成所有高龄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低保户等人群所在家庭的需求征集。

  第十条  社区党委应建立“民生微实事”需求清单(附件8),召开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研究,可以通过“民生微实事”项目解决的需求,列入候选项目清单(附件8)。社区党委可委托小区党支部开展需求征集并形成候选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对列入候选“民生微实事”项目清单的项目,由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配合,征求居民群众意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名(户)居民群众同意,工程类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地点周边广泛宣传,候选清单中的项目影响到的居民群众,原则上应做到应告尽告。

  第十二条  社区党委根据居民群众意见研究确定拟实施项目清单(附件8),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监督团队。

  项目负责人一般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监督团队原则上包括需求提出方、辖区内各类组织领头人、“两代表一委员”、第三方监督机构人员等。

  第十三条  拟实施项目中,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应优先从市、区两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库中无对应项目的,由社区党委组织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包括具体的实施内容、时间、地点、所需资金、服务对象和预期效益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设计情况进行督促跟踪。

  第十四条  从市、区两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选取的拟实施项目可不组织项目评议,社区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选项目中的服务场次、服务居民群众数量等予以调整。

  市、区两级“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外的拟实施项目需组织项目评议,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配合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进行项目评议,听取需求提出方、辖区各类组织领头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对项目设计的意见建议。评议内容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包括实施内容、时间、地点、所需资金、服务人群等,其中服务类项目的评议内容需包括拟选择的服务机构,货物类项目的评议内容需包括拟选择的供应商。

  第十五条  社区党委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时间、地点、服务对象、预期效益、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社区党委在项目公示期间,应主动告知本项目需求提出方。

  公示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线上”可使用深圳智慧党建、南山先锋、南山区智慧政务平台、南山区“民生微实事”服务平台等网络平台,“线下”应包括社区公开栏、项目实施地点、服务对象所在的楼栋等,保障相关内容最大程度地公开。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委托本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府购买项目运营机构实施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得与已购买的项目重复,社区范围内同一年度向本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府购买项目的运营机构购买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鼓励各街道探索辖区内非独立法人的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类项目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货物类项目单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货物类项目所采购的物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物品的,由街道党工委作为实施责任主体并负责管理;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物品的,由社区党委作为实施责任主体并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工程类项目单项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货物类项目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应在9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及评价。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需求提出方共同参与;项目评价由街道或社区负责组织,由社区广大党员群众主导,邀请社区内各类主体参与,重点评测“民生微实事”工作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涉及金额较大、专业性强或跨社区的项目,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设计、评议、公示、实施、验收、评价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涉及自然灾害等特殊性、应急性项目,经街道党工委确定需通过“民生微实事”项目解决的,可不进行需求征集、项目设计、项目评议等程序,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同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通报。项目所需经费等相关事项按相关工作机制事后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级部门抽查、街道普查、社区自查、社会监督的综合督查机制,对项目全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每年对全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数量的5%,实现社区全覆盖。单项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全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每年对工程类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每个街道不少于3个。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适时开展全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适时组织对全区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应制定项目普查制度并予以执行,于每年6月完成专项审计,审计对象为上一年度本街道实施的项目,发现问题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由街道党工委专题报区“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

  第二十九条  社区党委应建立全流程项目档案,定期开展自查,通过南山区“民生微实事”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项目信息,供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条  “民生微实事”涉及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应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征集、审批、实施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二条  区“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全市统一的“民生微实事”标识,供各街道、社区使用。各街道党工委制定各类项目的标识牌,标注“民生微实事”标识、项目名称、项目介绍、建设单位、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督促社区使用。

  第三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及社区党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生微实事”对于体现党的关怀,密切党群联系,促进社区居民群众自治,提升社区软硬件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努力实现社区实施的每一个项目来源于最广泛的居民群众提议,得到最广泛的居民群众评议,受到最广泛的社会监督,创新宣传形式,每季度固定时间作为“民生微实事”公众体验日,发动社区党员居民群众参与,提高“民生微实事”的知晓率与参与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街道“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应制定项目审批、实施、监督等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征集、设计、公告、审批、实施、验收、评价、监督等流程,明确街道和社区各自的工作权责,报区“民生微实事”专责小组批准后执行。鼓励各街道探索既能激励“民生微实事”工作开展,又能保证程序合法合规,项目合情合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资金绩效、验收评价、项目库、利益冲突回避、审计监督,以及工程类项目操作、政府采购操作等,分别由《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验收评价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利益冲突回避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操作指引》《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政府采购操作指引》另行做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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