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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27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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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7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3〕6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6日

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69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南山区建设,由社会力量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包括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和小区长者服务点。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是指为街道社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康复护理、助餐配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设施;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是指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助餐配餐、照护培训等服务的设施;

  (三)小区长者服务点,是指负责掌握辖区老年人分布状况、年龄结构和身体状况等动态信息,为居家养老机构上门服务提供场地和服务支持,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帮助和链接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南山区的常住老年人,其中优先服务南山区户籍的经济困难、孤寡、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资助应当遵循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社会力量运营、以事定补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业务指导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综合评价,负责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资助协议及申请政府资助材料的备案。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政府出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负责遴选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营设施,对民办公助设施的运营加强监督指导,并纳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监管;负责运营机构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审核、资金拨付;协调处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以保障相关投资项目顺利开展。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各项经费预算,以保障各项经费及时拨付。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引导区属公立医疗资源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负责对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签约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设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国资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负责接收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并及时移交街道办事处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购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场地。

  第十一条  住建、水务、应急管理、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活动依法进行支持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优先在老龄化社区配建。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不少于30张;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小区长者服务点,可与星光老年之家、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等融合设置。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来源:政府自有物业;政府购置、租赁社会物业;社会力量提供物业。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地应当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街道办事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困难的,可以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三类建设运营:

  (一)一类设施,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达到开业运营条件,交由运营机构运营;

  (二)二类设施,政府提供场地,交由运营机构出资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并运营;

  (三)三类设施,运营机构自备场地,自主出资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并运营。

  其中,一类设施、二类设施为公建民营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三类设施为民办公助性质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识设置应符合《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 131-2019)及市、区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监管协议,约定有关具体内容。二类设施的设计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和运营机构在运营监管协议中约定。运营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区民政局制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议内容。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竞争性方式遴选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遴选。

  对于民办公助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所在地街道遴选小组评审符合有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可以分别授予相应标牌,纳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管理。

  同一街道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原则上由同一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立运营小区长者服务点。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其中,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应当符合《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价规范》(DB4403/T 69-2020)及其他相关标准与规范。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机构,按照基础服务清单要求,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基础服务。基础服务开展情况,需归集至南山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为服务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托养床位应当收住年满60周岁的轻度或中度失能南山区常住老年人,其中优先保障南山户籍老年人托养需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等,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运营机构应当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其中公建民营类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全托床位类收费,应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养老价格相关政策要求,具体收费标准经征询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民办公助类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全托床位类收费,应依法自行制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公开。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服务设施的设备维护等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独立场地运营的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原则上由运营机构承担,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融合设置的社区长者服务站、小区长者服务点由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机构通过运营监管协议约定。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民政局,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协助。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按照运营监管协议约定,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进行履约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并接受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运营机构每年向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报告、运营方案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对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开展上一年度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费用列入区民政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运营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政府资助

  第三十一条  政府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场地资助、服务资助、服务质量提升奖励四类。

  第三十二条  政府依据本办法,对“二类设施”、“三类设施”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的运营机构,按建筑面积大小、功能设置、出资额等,对运营机构出资装修和配置设备的部分给予建设资助,建设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运营机构实际出资额的50%。

  (一)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1000㎡-1500㎡(不含15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及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00万元。

  (二)社区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为75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及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政府对自行租赁场所或自有物业建设且年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和社区长者服务站的“三类设施”运营机构,给予场地资助。

  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对场地租金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资助标准为按照评估后的市场租金的50%予以资助。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每年场地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每年场地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政府对完成基础服务清单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机构依实际情况给予服务资助。

  (一)年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每年资助金额40万元,社区长者服务站每年资助金额10万元。

  (二)小区长者服务点每年资助金额2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服务质量提升奖励。

  对被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定为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奖励。街道长者服务中心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社区长者服务站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资助规定的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可向区民政局申请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责任保险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其中建设资助与新增床位资助不重复享受,服务资助与护理服务资助不重复享受,服务质量提升奖励与等级评定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经费预算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由区民政局牵头汇总核实各街道办事处“一类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及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需的建设资助、场地资助、服务资助、服务质量提升奖励等情况后,按程序申报并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资金可由区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根据设施建设运营时间以及年度评价结果出具时间,及时按要求提交资助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予以资助的,签订资助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资助协议示范文本由区民政局制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议内容。

  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资助评审、核查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企业作为运营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接受政府资助的,其收益应用于养老项目的维护和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规范、运营机构遴选指引、资助指引、服务清单、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作为本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7〕3号)获得建设资助经费且未拨付完毕的社区养老设施,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原资助标准给予补齐结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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