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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3-06来源: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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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6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规〔2023〕3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规范和促进南山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落实建设宜居宜业的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住宅类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为其他场所的电梯提供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使用登记,且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老旧、运行状况差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业主自筹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七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和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支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一)旧梯更新,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旧梯改造,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修理,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包括电梯拆除、购置、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的费用。

  第二章  机构组建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负责组织部署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受理电梯使用登记办理业务,对投入使用后的电梯实施安全监管;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保障工作;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四)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对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涉及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予以指导;

  (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小区楼宇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资金筹集、招投标、公示公告等相关工作,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涉及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招标选定电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电梯服务机构负责依法规要求,对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出具相应的报告,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全过程实施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三章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

  (二)申请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设备参数信息表;

  (三)电梯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梯使用单位登记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节  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电梯服务机构负责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规中关于评估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电梯服务机构根据电梯安全评估规程对申请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就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逐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申请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为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及必备防护设施,并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

  第三节  方案评审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据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会同电梯施工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本小区楼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申请方案评审,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评审申请表;

  (二)老旧电梯所在建筑的业主依法集体作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决定和选定新梯品牌型号、施工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回执(加盖电梯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公章);

  (四)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电梯施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安全责任承诺书;电梯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证明材料;

  (五)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购置合同、安装合同、电梯制造厂家的安装工艺指导文件、进度安排以及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

  第十八条  电梯服务机构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节  施工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及通过评审的方案组织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安全。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建筑建设、动电动火等安全生产作业,电梯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辖区相关部门提交资料,依法办理告知或报备等相关手续。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完毕后的电梯,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服务机构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表;

  (二)电梯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三)老旧电梯报废或注销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服务机构组织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施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电梯服务机构再次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报告应由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节  补助申报

  第二十四条  通过项目验收后,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报补助资金,申报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相关合同及财务票据凭证;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经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款凭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补助:

  (一)未按本办法开展更新改造的;

  (二)申报过电梯改造或重大修理补助资金且未满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报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验收过程中,对电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政府部门审计发现存在恶意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旧梯改造办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从源头上控制电梯更新改造项目质量,严防“山寨梯”、“翻新梯”等非法设备流入。

  第三十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严禁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合同约定,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全过程实施安全技术支持和监督,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旧梯改造办。

  第三十二条  旧梯改造办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安全评估报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案、方案评审报告、项目验收报告、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小区楼宇,交齐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后,方可再次申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如出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老旧电梯所在建筑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依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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