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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8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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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我区自2008年开展老旧瓦房房屋整治工作,至今已历时10余年,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时间推移,原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房屋安全责任主体错位、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划分不明晰等。每逢雨季、汛期及台风等恶劣天气,我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问题愈加突出,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了清空人员、临时安置等措施,但临时性措施治标不治本。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我局创新管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老旧瓦房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广泛调研,经多次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及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我市目前尚无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响应上级部门要求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老旧瓦房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任务:一是梳理和归纳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是明确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三是加强老旧瓦房房屋治理措施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

  本章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经费安排。

  《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前我区现存的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管理。老旧瓦房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分工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

  (二)职责分工

  《办法》第二章共四条内容,对区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职责统筹做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查违部门)、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老旧瓦房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社区工作站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房屋安全管理

  《办法》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主体及管理责任,以及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更新。

  (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办法》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老旧瓦房房屋检测鉴定主体、委托主体及鉴定结果分类。

  (五)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办法》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按照第四章第十七条四种情况规定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

  四、涉及范围

  《办法》所称老旧瓦房房屋是指本办法施行之前我区现存的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办法》适用于老旧瓦房房屋的结构安全管理。

  五、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指“老旧瓦房房屋安全”是指老旧瓦房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老旧瓦房排查结论分类”是指排查机构依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1-2017)等规范的要求进行老旧瓦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将老旧瓦房房屋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C类房屋根据老旧瓦房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划分为C1、C2、C3三类。

  1.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老旧瓦房房屋;

  2.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当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鉴定的老旧瓦房房屋;

  3.C类房屋:根据老旧瓦房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可进一步分为:C1类、C2类、C3类,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老旧瓦房房屋,此类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后可将房屋安全隐患类别判定为A或B类;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老旧瓦房房屋;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老旧瓦房房屋。

  “老旧瓦房危险性鉴定”是指老旧瓦房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栋为单位,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根据老旧瓦房房屋的危险程度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级:无危险构件,老旧瓦房房屋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老旧瓦房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老旧瓦房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

  六、注意事项

  注意把握《办法》中四种检测鉴定处理意见对应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老旧瓦房房屋拆除前信息保存流程等内容。《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

  七、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中惠民利民举措主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从事前预防出发,将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明确了老旧瓦房房屋的巡查、核查排查及鉴定工作的内容,细化了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老旧瓦房房屋后具体的分类处理措施,使我区的老旧瓦房房屋的治理更具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解决老旧瓦房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明晰了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治理流程,避免各方在履行老旧瓦房房屋管理职责中的无序性,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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