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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9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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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定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点工作安排》第47项工作规定,建立依法行政督察机制,对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参与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工作等方面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情形的,向相关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二、目标任务

  为健全、完善我区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公信力以及工作规范化水平,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订本文件。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分为总则、复议受理、案件审理、复议决定与送达、复议监督、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对我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我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在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第二章为复议受理,规定了申请人提起复议申请的方式,详细列举了在不同情形下应当提交的材料,明确了复议代表人、第三人、代理人如何参加复议活动;规定了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审查的内容,以及经审查后依法应当作何处理。第三章为案件审理,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当事人意见和组织听证。同时规定了如何依申请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进行现场勘验以及委托专业鉴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同时该章还规定了当事人调解、和解及撤回复议申请的情形,也明确了在复议期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审理原则和行政复议的延期、中止和终止情形。第四章为复议决定与送达,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以及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第五章为复议监督,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瑕疵等问题,可以向相关单位出具复议意见或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案卷归档、经费保障等,也明确了该规则由我局进行解释,以及规则具体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则。

  五、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于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均有明确规定,《工作规则》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我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和明确了相关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发挥了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更具有实操性。

  六、主要亮点

  (一)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二)详细列举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一步落实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三)明确规定了现场勘验、专业鉴定等调查方式,有助于查明复议案件相关事实。

  (四)明确了复议调解、复议和解、撤回申请的适用范围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处理方式,彰显了对行政复议当事人处置自身权利的尊重。

  (五)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送达方式。

  (六)为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工作规则》以上位法为据,详细规定了复议备案、复议意见、复议建议、处分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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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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