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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04来源: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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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背景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2020年6月1日施行)、《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做好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后土地审批和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6〕988号)规定,由原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以下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

  二、目标任务

  为全力落实强区放权改革,做好下放事权对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监管行为,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主要结构

  《管理办法》分为4章23条,即总则、适用条件、监督管理、附则。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南山区未出让土地和已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五、关键词诠释

  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四种情形。  

  临时建筑:范围界定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六、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从实际出发,提高南山区土地利用率

  根据南山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管理办法》纳入了南山区不同权属用地的临时用地报批流程,包括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以及划地管理范围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进一步完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报批报建流程

  为规范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及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和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发放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勘验、许可、临时用地使用费、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合同、临时建筑消防审核与消防检查。

  (三)对批后监管及收回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对监管责任、使用期限、现场检查、提前收回、主动退出、到期收回及强制执行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明确了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区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

  明确了提前收回、主动退出及到期收回等情形所涉及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收回程序、申请单位逾期未清场等问题的处置方式。

  七、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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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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