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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04来源:南山区住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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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促进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此前相关制度及实施情况

  《管理办法》规范事项所涉及的为全部使用区政府投资、区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及其他适度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包活动。就其中的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我局于2016年曾牵头起草了《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于2016年4月14日由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发布文号:深南府办规[2016]1号。此后,我局按照该办法要求相继制定了《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具体项目抽签细则》、《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具体项目抽签细则(2016年8月修订版)》、《深圳市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申报表》、《关于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的通知》及各类合同范本等多项相关细则、通知。

  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了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十个专业的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供全区各单位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使用。

  通过《试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小型建设工程的定义,明确了我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为各单位小型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规范了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用统一建立的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降低了各使用单位的廉政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小型建设工程既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通过预选库发包,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廉政风险。(2)选择预选库发包时,流程还需简化,审批时限较长,不符合小型建设工程小而急的工程特点。(3)各承包商入库后,不能体现竞价择优的基本原则。子项目通过抽签确定,既无法选择最优单位来实施,也无法通过各投标单位竞价的形式来控制造价。(4)各入库单位吃“大锅饭”。由于对预选库入库单位缺乏动态管理、履约评价,子项目又通过抽签形式确定,各单位之间没有评比、排名,做好做坏一个样,容易发生转包挂靠问题。

  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主要原因是:(1)对小型建设工程需规范的范围仅限于财政性资金,其他的政府资金性质的未纳入。(2)没有将可以通过预选库和必须通过预选库的加以细分,预选库分类不细,具体执行时可能被不法利用、给廉政风险等以可趁之机。(3)原预选库方式流程需要进一步简化、科学化。(4)预选库方式需更好体现子项目招标的择优原则。(5)预选库缺乏动态管理,入库的承包商存有转包挂靠等不法情形或其他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情形时不能及时清除,需要相应引入评价、奖惩机制。

  (二)《试行办法》存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必须进行修订。

  《试行办法》限额划分的依据为2000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随着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该划分与我区经济社会实际已经不相符,此导致了实施中的操作性和管理问题。

  同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五条对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因此《试行办法》相关内容也需相应调整。

  (三)区委、区政府《任务令》部署。

  按照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员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任务令》([2018]1号)下达的任务要求,为规范我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我局同时要作为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本《管理办法》。鉴于此,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局拟结合《管理办法》的草拟工作将《试行办法》予以废止,相应需规范的事项一并纳入《管理办法》。

  (四)制定依据。

  1、国家法定或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市、区法定或规定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山区政府投资一定规模建设工程发包及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的设立、使用、管理与监督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防范廉政风险,建立信誉好、品质优、价格公道的预选库。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分七章共五十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预选库的设立、第三章 预选库的招标及定标、第四章 预选库的使用、第五章 预选库的管理、第六章 职责与义务、第七章 附则。《管理办法》规定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所涉专有用语的定义、相关工程的划分及发包方式、预选库的设立运行和管理、与此前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等。具体内容主要有:

  (一)工程发包划分

发包方式

(单独采购、特别项目除外)

直接发包或预选库

必须预选库,无库的单独采购

可以建预选库,也可以单独公开招标

不得设立预选库,必须单独公开招标

施工

低于50万

50万以上、400万以下,或其中年度同类累计达100万以上

4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1000万以上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

低于20万

20万以上、100万以下,或其中年度同类累计达50万以上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

200万以上

货物

采购

从政府采购要求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200万以上

特别项目

按区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式发包

--

  注:上述范围包括了一部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预选库招标发包),此系根据73号文预选招标的规定及区实际拟定,政策变化时相应调整执行。

  (二)与采购、发改职责的划分

  原则上与工程有关的均在建设部门监管;部分不能直接发包、又没有可用预选库库的,以及单独进行的非重要小额货物采购按采购规定执行。

  (三)库设因素

  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对预选库的分类进行了细化规定,防止随意发包,影响工程质量、产生廉政风险。申请加入预选库需符合申请条件且无否定情形,预选库最长使用期2年。

  (四)建库主体

  预选库分为自设库和公用库。主要由区工务局作为建库单位,集中招标设立一批公用库,供全区各单位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其他单位确需自建预选库的,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谁建谁管。

  (五)用库主体

  依预选库设立目的,用库单位范围可规定为仅限本单位使用、允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供全区各单位使用,或供特定的单位使用。用库子项目要符合规定。

  (六)动态管理

  预选库规定了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出现规定情形取消预选库资格、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补录、年度评优等动态管理措施。

  (七)优先措施

  在前述惩劣措施同时,另设奖优措施,以期留住优秀承包商、优秀承包商多承接项目、保证工程质量。

  (八)原《试行办法》的废止

  原《试行办法》因国家必须招投标范围规定的调整需相应修订,其他需规范事项可一并纳入。为提高效力,拟在本管理办法实施时将原试行办法废止。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衔接制度。

  四、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投资、区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及其他适度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包活动。

  五、关键词诠释

  1、《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2、《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规模标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3、《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预选库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预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在发包具体建设工程时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中确定成交承包人和确定成交价格的一种招标措施。依该措施形成的区各承包商名录库称为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预选库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4、《管理办法》所称建库单位指依该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单位;用库单位指通过预选库招标方式发包具体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子项目指用库单位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的具体建设工程。

  5、《管理办法》所称入库单位指按《管理办法》加入预选库并能直接按规定承接子项目的承包商;候补单位按《管理办法》加入预选库并按规定递补为入库单位的承包商,其递补为入库单位后能承接子项目。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加入预选库需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后可以依法开展相关建设工程活动,但申请时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且需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管理并提交书面的遵守规定的承诺,出现规定情形会取消预选库资格并有规定的后果。

  (二)关于适用范围及划分。

  《管理办法》对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作了详细说明,并就各工程项目的具体发包方式、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的通道作了具体划分,且国家、省市相应政策变化时会相应调整,要严格按此办理。

  (三)相关衔接问题。

  1、如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入库单位被取消预选库资格前已签订书面合同,或已部分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可由其继续完成。

  2、《管理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各有关单位尚未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可酌情沿用原已设立的预选库;本办法施行60日以后,各有关单位原已设立的预选库自行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及前述60日期限内通过原预选库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可继续履行。

  (四)其他

  对于实际操作中的未尽事宜,《管理办法》在第五十二至五十四规定了相应的解释、参照办法和配套措施,各单位注意相关规定。

  七、惠民利民举措

  《管理办法》惠民利民举措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统一和细化了适用范围内建设工程发包、招标投标的标准和定标标准,规范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财税资金使用效率。

  (二)统一和合理设置了申请入库及优先条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三)在相关环节普遍采用公示、公告制度,以期达公开透明规范效果,方便市民及相关单位了解和监督。

  (四)引入动态管理措施,便于优秀企业、组织在竞争中突显出来并淘汰劣后企业、组织,也保证了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同时,结合鼓励直接发包政府投资工程直接发包予入库单位及评优企业相应优先的规定,优质企业有更多商机。该良性竞争制度也提升了入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引入评优机制及评优公示制度,对于优质企业增加了市场公信力和竞争力,也有利于社会投资及其他项目发包及招标时参考择优。

  (六)明确了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职责划分,方便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操作。贴合经济发展实际,运用预选库简化招标措施的优势,适度设置预选库适用项目限额标准,减少了建设单位工作负担。在相关环节特别是子项目定标环节实行电脑平台操作,库内企业零投入、零跑动即完成招投标、承发包工作,方便相关建设单位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八、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相较于《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适用范围更贴合经济发展实际。其适用范围将建设资金性质调整为政府投资,相较此前的财政资金有所扩大,有利于统一规范;此外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了小型建设工程的标准限额,同时除小型建设工程,此次也创新将一定适度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纳入适用范围并予以规范,更贴合经济发展实际。

  (二)内容更加全面精细,从设库、建库、用库、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和最大程度的细化,减少了人为因素,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

  (三)进一步强化了管理,采用了动态管理措施。包括期中排序、末位淘汰,取消资格,补录,评价评优等有关条款,使预选库能真正流动、择优。

  (四)更多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兼顾效率。鉴于要达到此次《管理办法》制定目标,制度设计难免复杂,流程难免较多,为此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将很多环节自动完成,兼顾了效率。

  (五)新设了定标准备环节。为了规范管理,《管理办法》新设了定标准备环节,就定标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流程、备案等做了规定。

  (六)结合我区实际,具体规定了统一的优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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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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