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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18-08-16来源: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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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104号文”),制定了深圳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104号文的精神,2013年,我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制定了南山区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陆续认定了南山区总部企业113家,先后推出财政贡献奖励、办公用房扶持等多项支持政策,对我区优质企业引进及总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支持力度与经济企业高速发展不能完全匹配,后续服务力度不够等问题。

  2017年,为了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对104号文进行了修订,对深圳市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印发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简称“7号文”)。

  为贯彻落实7号文的精神,根据区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部门和企业意见,经过认真对比核算,草拟了《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当前,区委、区政府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机遇,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总部经济”双轮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总部企业集聚发展,这是顺应中心城区发展规律,提升南山辐射力、影响力、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对我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三章26条,包括了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定义、支持措施和解释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5条内容。

  第2条明确了总部企业的定义。

  第3条在总部企业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了复核机制,强化了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4条和第5条主要是明确工作机制,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扶持政策”,共9条。

  第6条、第7条是针对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其中第6条是对我区原有的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扶持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第7条是对总部企业的日常经营的扶持政策,按照“事后奖补”的原则,实施财政贡献奖励和规模扩大奖励的扶持,重点强化对经济贡献较大的总部企业的支持。

  第8条、第9条是针对金融类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其中第8条是针对金融类总部企业增资奖励,为鼓励金融企业总部落户后持续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地为辖区实体企业服务,制定了增资奖励。

  第9条是金融类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目前,我区企业办公用房成本持续上涨,企业对办公空间需求增加,为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稳定经营,减轻企业的支出压力,制定了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第10条为首次入选500强的鼓励政策。为鼓励我区总部企业在国内外发挥支撑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对总部企业首次入选500强给予一定鼓励。

  第11条主要明确总部企业的用地政策,可纳入重点项目遴选,申请建设总部大厦。

  第12-14条为配套政策,参考了我区“绿色通道”企业的相关措施,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员工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人才住房等支持政策予以明确,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

  第三章“附则”,共12条。

  主要明确了总部企业认定及扶持政策的相关细节和具体要求,包括认定主体,纳入统计核算的范围,形成地方财力所包含的税种、企业应尽的义务等。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资金从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关于资金的条款均已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针对的总部企业是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我区认定的在南山区注册满一年的企业。

  七、惠民利民举措

  本办法惠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南山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条件,确定总部标准。二是规范了总部日常工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确保实施办法制订及执行能符合社会预期;扶持政策的审核及发放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建立了监督和管理机制,将诚信申报、资格复审相结合,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发放及管理安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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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 解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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