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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7-07-13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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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区社区养老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粤民福[2013]12号)、《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民[2016]11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新闻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两个专项规划意见的公告

  三、政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养老设施,是特指在南山区出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或集中居住、日常用餐等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以下简称“托养中心”)和社区老年人食堂(以下简称“老年人食堂”)。

  四、建设模式及资金申请

  (一)建设模式

  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区政府提供场地并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由运营机构自主运营(以下简称“一类设施”);二是区政府提供场地,由运营机构自主出资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自主运营(以下简称“二类设施”);三是社会力量自备场地,自主出资装修和配置相应设备,自主运营(以下简称“三类设施”)。

  (二)资金申请流程

  日间照料中心和托养中心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四项。老年人食堂资助项目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场地租金资助、就餐经费资助三项。社区养老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在正式开展服务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资助项目申请。

  1、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政府资助项目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8)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无违建)证明;

  (9)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运营机构提出年度运营经费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政府资助项目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即表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无违建)证明;

  (5)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6)运营机构的工作日志和财务核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南山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托养)中心、老年人食堂补助项目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无违建)证明;

  (6)运营机构支付租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运营机构提出特殊群体服务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政府资助项目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三无”老人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低保边缘、优抚对象证明;

  (6)卫计部门出具的失独、残独老人证明;

  (7)签约老人服务记录本复印件(验原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老年人食堂运营机构提出就餐经费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政府资助项目申请表》;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运营机构的工作日志和财务核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老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服务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8)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无违建)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相关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指引的通知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

  (四)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

  (五)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六)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六、注意事项

  (一)运营机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还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2013年南山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南山区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方案》自行废止。

  七、问题咨询与反馈的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南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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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 解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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