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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2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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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工作,提高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避险救助能力,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组织起草《深圳市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

  三、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操作要求,为危险区域人员的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管理工作提供规范指引,探索并提炼“南山模式”,切实提高辖区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避险救助能力,确保辖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避险转移安置准备、紧急避险转移行动、集中安置救助管理、结束安置与善后恢复、保障措施、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一条,并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相关支撑性的指引细则。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为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及相关活动管理。

  2. 工作原则目标:紧急避险转移工作以保障人员安全为优先,按照行业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全覆盖落实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并以单位自行转移安置为主体、政府集中安置为托底;集中安置救助工作以安置场所为主阵地,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全方位保障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3. 职责分工:明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单位,在全区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1. 日常(灾前)按照行业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危险区域人口转移安置需求和潜在的集中安置场所资源进行摸底核查。

  2. 建立了大规模避险转移人员与集中安置场所的预设匹配机制。将区委组织部指导建立的“‘党群G+’24小时生活馆”、“暖蜂驿站”纳入避险安置场所体系,并明确了社区中心类、学校类、文体设施类等各类集中安置场所的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三)紧急避险转移行动

  1.明确由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应对工作需要决定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统一下达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由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相关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2.建立集中安置场所分类分级启用机制,明确场所启用开放各项准备工作要求。

  3.压实企业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临灾避险安置的主体责任,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四)集中安置救助管理

  1.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集中安置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场所启用后的各项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运行管理机构。

  2.明确了集中安置场所安置运行期间的工作人员配备要求和各项运行管理工作指引。

  3.建立了两级通联指挥和多部门协同保障机制,对于超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对处置能力的紧急情况及时报请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升级响应。

  (五)结束安置与善后恢复

  办法明确了结束集中安置场所运行后人员撤离、场所关闭及相关善后工作。

  (六)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了场所日常检查维护、启用运行、安置救助、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经费保障。各部门应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保障措施。

  (七)附则

  本办法由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五、解决的问题

  1.针对是南山区当前在册应急避难场所缺口大与安置场所管理的制度约束力不足的痛难点,通过《办法》补充合理储备集中安置场所资源,健全安置场所分级启用机制。

  2.针对转移人员与安置场所的“多对多”匹配决策压力大、协调难度高且不确定性强的痛难点,通过《办法》固化和规范台风暴雨灾害大规模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经验做法,明确了“属地就近、相对集中、适度冗余”的预匹配原则

  3.以先行示范标准《台风暴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DB4403/T 255—2022)指导集中安置场所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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