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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7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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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深圳市2016年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在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上位法的基础上,于2023年1月新修制定了《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和更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落实制定程序和决策后评估程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管理,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决策合法化,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前述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借鉴学习深圳市其他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文件制定基本思路

  一是根据文件性质定位,合理把握文件内容。本规定作为南山区执行国家、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上位文件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文件文本上,坚持“不重复要简洁”的原则,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基本概念、特定程序的具体实施细节等相关内容,比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在本规定中不再赘述,而是直接指向省、市相关文件。二是,充分发挥本规定对于区政府各部门的实务操作指引功能,将相关上位规定具体细化,注重可操作性,比如详细列举了提请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三、合法性审核

  本次制定《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司法局同时作为决策承办单位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规定报送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已经过区司法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已经过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两步走的规定要求。

  四、文件内容框架与特点

  本规定文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和归档、第五章决策执行和执行后评估、第六章责任追究和第七章附则。本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大特点是在充分吸取以往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紧跟最新要求,充分吸纳深圳市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G类)中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总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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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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