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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08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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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区司法局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南山区实际,起草了《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履行向社会公众、区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后,形成了《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送审稿)》,并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制定《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鉴于2015年版南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效期已届满,我区确有必要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提供文件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管住“奇葩”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体系,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能有力保障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起草过程

  起草部门在《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首先履行了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再提交区府常务会议审定,最后按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要求公布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系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范围、制定主体、制定原则等进行总体上的规定;第二章文件起草,包括起草部门的职责、起草过程中的征求各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方式及期限、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特别程序的要求;第三章为文件合法性审查,包括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和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第四章为文件审定与发布的相关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归集平台、施行后解释、归档、清理、监督等内容在《管理规定》附件中加以了规定。

  四、主要亮点

  (一)根据《深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新增要求,在《管理规定》附件第二部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特殊要求中,规定了“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的要求,这是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角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贯彻执行。

  (二)考虑到某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因此在制定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之外,还需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这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进行了提示性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程序”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在起草部门提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提交起草部门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而在起草部门提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是否需要提交部门办公会议纪要?经过研究讨论认为,对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应在部门办公会议之前,因此在《管理规定》附件第一部分“报送合法性审查须提交的材料”第(九)项中规定仅“报送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需提交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纪要”,而对于报送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则不需要提交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四)由于《深圳市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新增要求,需要将区部门行规范性文件归集市平台,因此在本次《管理规定》中一并要求了,不管是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均应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再向市平台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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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法规 / 解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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