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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13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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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南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制定《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办法》是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依据,自2016年1月发布执行以来,为确保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就业和鼓励创业,为失业人员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强化了公共就业服务,保证了充分就业,促进了我区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创新,增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势发生了变化,《办法》有关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且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变更,《办法》自2016年1月发布实施至今5年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我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有效开展,需及时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二)部门规章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

  (三)地方政府规章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9.《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

  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

  11.《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1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20年5月29日印发)

  1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67号)。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推动南山区就业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四、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维持原有篇章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对条款和内容进行部分调整。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中《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已失效,且新增一系列政策法规,故本条款调整为:“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及其他中央、省、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了就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的表述。

  第三条,为新增加,在总则中强调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关于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来源中将原《办法》所列实际并没有产生的资金来源“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和“利息收入”删除。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政策允许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列举了资金的使用范围;考虑到省、市就业补助项目政策调整频密,增加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省、市、区政策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的表述。

  第六条,明确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新增列举了不得支出的范围:“(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三)关于第三章部门职责

  该章主要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其中:

  第七条区财政局的工作职责、第八条区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职责没有大的变化。

  第九条,区人力资源局的工作职责因为《深圳市南山区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相关审批业务的下放以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明确,删除了原《办法》中“负责受理、审核、支付从事政府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人员的工资、社保、管理费;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负责受理、审核、支付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费用”的条款,同时增加了“负责执行区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因为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的新增,增加了“负责受理、审核、支付青年见习相关事项的补贴”和“负责受理、审核、支付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补贴等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补贴”两项内容。

  (四)关于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管理,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作了修改调整。表述为:“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人力资源局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单位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当年确实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补贴标准审核各单位经费缺口,汇总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追加相关经费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为新增加,“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专项资金业务的过程如有不满或疑问的,可以向各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就业专项资金申请人仍有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对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新增此条的目的是设置投诉途径,明确外部监督,推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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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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