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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04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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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制定《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201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发布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二条“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第九条“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第三十一条“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二)《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建立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格审核和动态核查,对弄虚作假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或骗取货币补贴的,除依申请人承诺实施失信惩戒外,还应依法严肃查处”。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对城市转型发展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各类重点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以及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安居问题”;“原则上,市级负责解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安居问题;其他人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解决”。

  (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第四条“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优化人才安居实施方式。人才安居实行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本市人才住房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通过租赁或购买人才住房或领取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等方式,享受人才住房政策。推广建设青年人才驿站、人才公寓,解决短期来深工作人才的住房问题。对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困难,市、区政府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人才认定标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各区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 号):“完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通过货币补贴、租售人才住房、免 租入住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加大货币补贴力度,鼓励支持人才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住房租赁补贴、人才安居补贴等货币补贴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状况以及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货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规模,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人才安居货币保障工作机制,推动南山区人才安居工作进一步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有23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规则制定、主要流程、监督与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1~5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管理方式等内容;

  (二)第6~8条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

  (三)第9~11条主要明确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当年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规则,区人才工作局拟定高层次人才安居规则,规则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四)第12~16条明确了主要流程,申报阶段各部门及申报对象的申报及审核要求,发放阶段分配名录和额度的形成等;

  (五)第17~20条明确了申报对象、资金监管、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应责任;

  (六)第21~23条设置了兜底条款、有效期以及解释权归属。

  四、指导范围

  《办法》主要用于支持人才安居相关工作,当前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未来将依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一)面向在南山区内登记注册及纳税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机构),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受理通告,企业(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专项资金后,再发放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于租赁本市市场房源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

  (二)面向高层次人才,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受理通告,个人提出申请。

  五、注意事项

  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条件、标准等,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由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通告。有意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关注通告内容,按要求进行申报。领取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 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应当遵守资金监管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人才住房补租”是指以货币补贴形式补充实物配租;

  “申报对象”是指向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人才住房补租的单位或个人;

  七、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提出了南山区政府设立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安居工作,明确了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管理要求,有利于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健全人才安居货币保障途径,完善实物住房与货币保障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缓解辖区企业人才住房压力。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统筹概括资金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应履行的部门职责和按年度制定和修订细则。

  (二)统筹概括工作流程,申报、发放、使用等操作要求不再详述,具体在受理通告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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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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