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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2-01-18来源:蛇口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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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区政府同意,《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瓦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印发,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提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的,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搬迁,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送达《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居住使用。

  《办法》所称老旧瓦房房屋,是指本办法施行之前、南山区现存的原农村旧(祖)屋等建(构)筑物。“老旧瓦房排查结论分类”是指排查机构依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老旧瓦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将老旧瓦房房屋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C类房屋根据老旧瓦房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划分为C1、C2、C3三类。其中,A类房屋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B类房屋可观察使用,但应当对损伤进行处理。C1类房屋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老旧瓦房房屋;C2类房屋指需要进行鉴定的老旧瓦房房屋;C3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老旧瓦房房屋。“老旧瓦房危险性鉴定”是指老旧瓦房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栋为单位,根据老旧瓦房房屋的危险程度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据介绍,《办法》中惠民利民举措主要包含以下两点:一是从事前预防出发,将预防和治理相结合,明确了老旧瓦房房屋的巡查、核查排查及鉴定工作的内容,细化了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老旧瓦房房屋后具体的分类处理措施,使全区的老旧瓦房房屋的治理更具可操作性;二是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明晰了老旧瓦房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各方在履行老旧瓦房房屋管理职责中的无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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