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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时间:2013-1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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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山区战略产业的相关企业进行投融资扶持。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    金融创新奖励。开展南山区金融创新贡献奖评选,对我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通过产品创新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和新服务,以及开展金融制度创新、金融机构创新,或对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单个项目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需要特别奖励的项目,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    上市融资补助。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30万元补助;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助。

(三)    风险补偿及风险代偿。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与融资担保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及风险代偿。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实际发放贷款额3%的比例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代偿金承担的总风险代偿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0%,为每个企业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贷款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的50%,且代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    贷款贴保贴息。对经区有关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区内拟上市企业、民营领军企业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中小企业以及经营稳定、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创新型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贷款,按贷款额3%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贷款类项目,对发生保费支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对担保贷款类的项目所产生的保费和评估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五)    权益投资。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或创业引导投资,为企业注入权益资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直接股权投资对每家企业投资上限为500万元,创业引导投资对每个创业投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机构实际募集资金总量的20%。

第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和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获得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制定与本规程相关的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