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时间:2013-10-15 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经本分项资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南山区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落户总部企业:
1、经市发改委认定在南山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
2、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的在南山区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总部。
3、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全球、中国、地区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参照《Fortune》(《财富》)杂志上年度的排行榜确定。
4、在南山区新注册,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区政府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
5、在南山区新注册的符合南山区战略产业导向,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上下游企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
(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三)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小额贷款公司可视同金融机构总部参照执行。
第六条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落户奖励
1、对经认定的落户总部企业,可给予50-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需要特别予以奖励的,由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
3、已享受过市、区总部用地、用房政策优惠的总部企业,不再安排落户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励
1、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以申请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前一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部分的15%,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新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年度第二年申请贡献奖励的,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超过400万元部分的15%,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因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等一次性额外收入对区财政贡献增量特别大的总部企业,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具体方案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4、已获评市总部企业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政策安排贡献奖励,区财政不再重复安排贡献奖励。
第八条 鼓励总部企业将支持资金定向用于改善总部经营环境和对南山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
第九条 本规程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并负责对获得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制定与本规程相关的各项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