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时间:2016-07-14 来源:
为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暂行规定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安委办主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中队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组织建立和实施中队岗位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细则,监督中队各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4、根据上级安监部门和安委会的指示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日常巡查、专项整治、重点监察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督促建立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定期组织队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6、全面掌握辖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向街道党工委汇报,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依法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纠正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4、参加各类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6、遵守中队管理条例和守则,认真履行安监工作者的职责;
7、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粤海街道安委办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