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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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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民函〔2017〕596号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市社会捐助和物资储备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近期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部署,努力推进我市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结合我市民政部门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属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区域,为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民政部门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努力推进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在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善救助物资储备、落实灾后救助等各项工作上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我市面临的灾情形势复杂多变,各类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的影响依然突出。同时,由于我市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巨大,他们居住环境及自然防护意识薄弱,每年因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仍然不断发生,我市防灾减灾救灾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我市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水平。

  二、夯实工作基础,全面加强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一)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圳市减灾委员会》(深府办函〔2017〕87号)的有关要求,市级层面已成立了深圳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参照市层面的做法,尽快推动区一级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立,进一步建立健全区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

  (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6〕197号)有关要求,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区(新区)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尽快修订本区(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同时,要指导和帮助各街道和社区修订和完善街道、社区一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升他们的应急救助综合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应急救助预案体系,形成上下对接,职责明晰,快速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按照上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以及《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深民〔2015〕180号)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有关工作,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区一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0.7万人的数量规模,设置好区一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规划好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采取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商业代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储备模式,提高救灾物资的保障能力。此外,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还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的快速调运工作机制,确保灾后6小时内民政部门救灾物资能运抵受灾区域,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市社会捐助和物资储备中心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改造要求,加快推进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升级改造的有关工作,配合市民政局业务处室,完成年度救灾物资、装备的采购工作。

  (四)推进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按照《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深规土〔2010〕668号)、《深圳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2010-2020)实施方案》(深应急办字〔2011〕111号)的有关要求,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牵头区一级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群众紧急避险需求及转移安置群众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增设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督促和指导已指定作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单位,完善避难场所功能区划分、指引标识设置、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建设等有关工作。同时,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爱心人士和各类志愿者参与避难场所管理和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提升避难场所的救助服务水平。

  (五)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民函〔2012〕191号)和我市每年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有关要求,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动员和组织社区,对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国减办发〔2013〕2号),认真指导有关社区通过开展社区风险评估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动员多元主体参与社区防灾减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减少灾害对居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各区(新区)应按工作进度抓紧推进今年的创建申报工作,并对已创建社区进行检查和复查。

  (六)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有关工作要求,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制定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行动评估和监管体系,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和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七)做好汛期各项应急救助工作。针对汛期我市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按照“五个有”(有饭吃、有衣服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医疗救治)的工作要求,妥善得到安置。对于群众因自然灾害导致伤亡、房屋倒损等情况,区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指导受灾区域的有关街道部门,按照《巨灾保险工作规程》(附件)有关报案和理赔手续,通过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向受灾群众发放保险救助资金。

  三、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市、区(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总结推进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措施,明确工作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有序推进。2017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就本年度推进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民政局。

   附件: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程(2017年).docx

  深圳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7日

附件:
附件:深圳市巨灾保险救助工作规程(2017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