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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关于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

时间:2020-11-19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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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介机构: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南山区将于2020年11月15日起实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研读《通知》,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的单位可依法向南山区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一网通办”,详见《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申请办理许可的机构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542128)了解所需提交材料、格式要求以及详细办理流程,并可通过该网直接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扫描件办理(附件3)。由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设置及材料模板为全国通用,而深圳市实行了告知承诺改革,其申请要求及材料模板与其他地区不同,因此,本次许可申请涉及的所有表格、范本均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所列为准。

  三、代理记账机构如有信息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南山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同时需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南山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上述业务均可通过“全国系统”进行网办,无需窗口和另附纸质资料,但部分项目(如迁移、注销等)需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工作要求,11月15日(含本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中介机构(新增机构),在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资格后,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11月15日前已在本辖区完成商事登记且登记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存量机构),应在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5日前)向南山区财政局申领许可证书。经审核不具备执业条件或逾期不申领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则不可再开展代理记账相关业务,违反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根据《通知》要求,对存量机构采取首证书面核查程序,南山区财政局对存量机构(即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资格后4个工作日内通知,机构需上门(地址: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财政局910室)携带法定办理材料纸质原件进行核查验证。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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