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南山辖区各律所、律师: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粤司办﹝2020﹞140号)以及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通知》的要求,结合南山区律师工作实际,区司法局将开展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工作,现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工作对象
南山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专项清理工作内容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本所律师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自查:
(一)违规兼职行为。在深圳市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行为。在深圳市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丧失中国国籍,包括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8月7日前)
(一)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内容进行自查,并督促本所每位律师完成《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律师个人自查表》(附件1),表格须经律师本人手写签字确认,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律师事务所汇总本所律师个人自查信息后,填写《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律师事务所自查登记表》(附件2),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连同本所律师签名的《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律师个人自查表》纸质版于2020年8月7日18点前一并邮寄或送至南山区司法局律公科A1302室;附件2电子版填写后(命名方式为:律所名称+违规兼职等行为自查登记表)发送至律公科指定邮箱。
四、调查核实阶段
区司法局将对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比照该所实际律师人数进行核对,并逐一审核律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信息;发现问题的,律师事务所需指派专人配合区司法局的核查。区司法局对不填报自查表格、不配合自查自纠、未按期完成自查自纠的,以及在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将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调查将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依法处理阶段
区司法局将对排查出的违规执业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局如实报告违规兼职情形的,将责令在9月15日前完成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由司法局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局如实报告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将责令在9月15日前完成整改。在限期内恢复中国国籍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规定,应要求律师主动注销其执业证书,9月20日前律师不主动申请注销的,市司法局将书面告知其三十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市司法局注销其执业证书。
(三)在专项清理期间不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整改、无法整改,属于在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时已不符合专职执业条件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申请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局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向司法局提交虚假材料、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主动向司法局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虽不符合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但符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条件的,经批评教育,准予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六)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局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
(七)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或者明知本所律师丧失中国籍仍为其执业提供便利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九)在专项清理中本人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或由司法局依职权注销执业证的人员,待符合律师执业条件后,可申请恢复执业。
请辖区各律所、律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公众发现辖区专职律师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司法局举报相关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755-26566613,邮箱:sfjglk@szns.gov.cn,联系地址: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委大楼A1302办公室)
南山区司法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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