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0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行业内刑事案件风险收费、收取天价办案费、合同外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依然存在。为加强律师执业建设,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向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规定进行收费。
二、严格收费程序。律师服务收费须实行明码标价,各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律师承办业务,要严格执行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要求,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办案费收取工作。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统称“办案费”),可以预收。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 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办案费”的名义收取与办案无关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律师收费告知。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收费规定,明确律师服务费、办案费收取依据、收取程序、结算要求等,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
五、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自查力度。辖区所有律师事务所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对律师私自收费、收取所谓“顾问费”“捞人费”,以及通过设立基金、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上述违规收费行为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南山区司法局。
以上通知要求,请南山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辖区各律师事务、律师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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