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邓如龙(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31):
你未按期履行我机关于 2023年10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卫医技罚〔202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催告书》(深南卫医技催[2024]0328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既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缴至南山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98号南山区卫生监督所213室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26416094
联系人:梁沁楠、王婷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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