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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18-02-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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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二、为什么要在深圳市试点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答:(一)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绿色金融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纳入2017年度改革事项,作为我市重点改革内容,先行先试。

  (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进一步发挥保险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从国内外及我市近年推广情况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预期仍有一定的差距。为充分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风险防控等社会管理功能,以环境风险防控为核心,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的,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三、《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分别为(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二)实施范围;(三)投保方式;(四)保险产品;(五)保险公司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六)保障措施。

  四、《试点工作方案》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试点工作方案》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二)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突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严格监管,规范经营。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监管,保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管理体系。

  五、《试点工作方案》征求了哪些单位的意见?有没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答:市人居环境委联合市保监局先后征求了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委、各区等多家单位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由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重点行业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的多场座谈会,就承保模式、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共收到36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意见20条,部分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意见6条,市金融办等9个单位无意见

  六、深圳市试点推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对象包含哪些?

  答: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一)从事环境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包括: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0t以上的,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的;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高环境风险物质的,包括:生产、储存、使用或释放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最大存在量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所列高环境风险产品的;

  (三)生产活动中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包括:从事电镀、印制电路制造、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

  (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

  (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六)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国家或省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七、深圳市试点推行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含哪些?

  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赔偿责任或者相关费用: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财产损失。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价值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环境高风险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四)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以及周边人员应急疏散、应急监测费、风险应急专家评估费等。

  (五)法律费用。损害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因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除外)导致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或者一般过失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得列为除外责任。

  八、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和保费如何确定?

  答:环保部门会同保监部门综合考虑不同环境风险的企业可能致使第三者以及生态环境遭受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确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最低责任限额。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与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相挂钩制度,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按照保监部门备案的费率执行。保险费率可以根据投保期间环境事故发生情况、赔付率等按照一定比例上下浮动,浮动标准由保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九、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答:生产经营单位可选择多个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形成的共同体,也可选择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投保。

  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前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环境风险评估及等级划分相关技术规范,对拟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环境风险评估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时向企业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得到那些环境风险管理服务?

  答:保险公司每年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0%,作为环境风险预防费,为投保的企业提供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风险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