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章程
时间:2015-05-26 来源: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南山区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南山区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组织上属于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系统,业务上受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深圳市和南山区的改革开放、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为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非公经济人士中的先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南山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决策的协商,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做好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科技、人才、融资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
(四)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组织会员举办、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等,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七条 履行社会团体业务指导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
第八条 依法、规范、合理使用会费。
第九条 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申请入会。本章程所指会员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在南山区登记注册,或主要生产经营地在南山区的各类企业,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南山区各类工商社团、工商联所属商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与工商界关系密切的南山区内经济代表、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经申请并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相关单位及代表,经协商或邀请,可作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法、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同时是深圳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提出批评与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组织、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组织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支持本会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深圳市南山区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 本会对各下属商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其职责为: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审议和通过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修改本会章程;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协商推荐产生,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应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参加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以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会长)1名、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会长)1名、专职副主席(驻会副会长)2名、副主席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长)主持会务,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主席每届任期为五年。
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南山区工商联主席的,任期为一届;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且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的任职人员。调整上述人员需经执行委员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南山区工商联是南山区民间商会组织,又称南山区总商会。南山区总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驻会副会长2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
(一)会长由南山区工商联主席兼任,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分别由南山区工商联常务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兼任;其他副会长原则上由南山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影响的经济界人士、港澳工商界代表人士等担任;秘书长由南山区工商联秘书长兼任,南山区工商联的执行委员和常务委员,同时分别是南山区总商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
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影响的经济界人士、港澳工商界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二)南山区总商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南山区总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分别与南山区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相同。
南山区总商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南山区工商联(总商会)名誉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副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以上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下属商会换届时,应向本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经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深圳市工商联(总商会)章则》的精神,并结合南山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和深圳市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深圳市南山区工商联(总商会)。
此章程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