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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7-09来源: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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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府令第298号),将临时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调整至各区政府行使。为规范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加强对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受区政府委托,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该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7月23日前反馈

  联系人:古南杰

  联系电话:26567820、13715293460  

  邮箱:gtj@szns.gov.cn

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加强对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未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和已出让土地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未出让土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在已批临时用地划拨土地及已出让土地建设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条领导机构】成立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规划土地监察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法制办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数字政府建设管理局、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南山公安分局、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南山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的其他区领导主持,各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履行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相关管理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接受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咨询;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涉及的规划土地情况进行初审;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申请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组织协调监督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组织协调各街道办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清理和收回。

  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负责提供南山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核涉及的规划土地信息并出具专业意见,对涉及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认定,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公交充电场站及城市轨道的临时用地出具意见,协调深圳市地铁集团对涉及地铁保护区和预警区提供意见。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临时建筑的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林地、已接管的绿地、公园及公益停车场等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负责对涉及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并对涉及非经营性储备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巡查管理,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涉及水源保护、生态环境范围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重点片区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涉及南山区重点区域的临时用地出具意见,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南山公安分局负责对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提出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清理和收回;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的其他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七条限制性条款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可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

  (二)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

  (四)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的;

  (五)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和建设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和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第九条临时建筑要求】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层数不得超过2层

  第三章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

  第十条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临时用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信息材料、授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地质勘查项目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申请使用临时土地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七)土地利用总平面图和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八)涉及损毁农用地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九)涉及使用绿地的,应提交复绿方案;

  (十)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建筑申请】临时建筑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临时建筑建设申请表;

  (二)临时建筑申请书(应对临时建筑的位置、建筑面积、用地性质、使用功能、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期限等作出详细说明);

  (三)申请单位信息材料、授权资料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1、用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板房的临时建筑,需提交: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临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需加盖3家单位公章及审批人员执业注册印章)及施工单位资质材料。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图、各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消防布置平面图、建筑物各部位使用材料说明、各工序施工图及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2、除上述施工板房外的其他临时建筑,需提交: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施工图纸(包含总平面图、各栋(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审图机构意见。其中总平面图应标明建设位置、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用地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六)临时建筑到期拆除承诺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受理审批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材料齐全的,行政服务大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但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补充的材料。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收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土地现状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送相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临时用地涉及损毁农用地的,用地申请单位应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组织专家对复垦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需要公示和听证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在许可前应公示或组织听证。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通过审批许可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临时用地使用费】临时用地申请通过审批许可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测算临时用地使用费,出具临时用地缴费通知单,并通知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临时用地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使用未出让储备土地的,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普通工业用途公告基准地价×计价面积×年期修正×临时短期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收。其中,当用地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时,计价面积取用地面积;反之取建筑面积。

  (二)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未出让储备土地临时用地使用费的70%计收。

  (三)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项目,统一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四)涉及临时用地复垦的,按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另行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第十四临时用地复垦复绿涉及损毁农用地的临时用地在通过审批许可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土地复垦资金提取和使用监管协议,并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申请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涉及绿地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复绿。

  第十临时用地合同】申请单位缴清临时用地使用费后持缴款凭证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建设要求、申请单位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临时建筑施工及消防审核与验收(备案)

  第十消防审核或备案规划土地监察局受理临时建筑申请后,发函南山公安分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据消防审查意见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发函南山公安分局进行验收或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消防设计修改临时建设工程经南山公安分局消防设计审核通过或备案合格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南山公安分局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第十临时建筑施工管理住房建设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临时建工程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临时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监管责任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申请单位负责,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区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管。

  二十台账管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台账,相关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十一产权限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二十使用期限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60日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对于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报区规划土地监察组织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费退回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代为组织复垦或责令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土地复垦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提前收回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到期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2个月,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启动收回程序,向申请单位发出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书;对于未出让储备土地上的临时用地还需函告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做好临时用地收回入库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应按约定在临时用地合同到期前土地恢复原状未出让储备土地上的临时用地,由区规划土地监察牵头组织,与申请单位、储备土地管理部门三方共同完成用地移交入库工作。

  申请单位逾期未清场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查处。

  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单位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且不予补偿。申请单位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查处并清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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