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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完养犬登记手续的三十日内,前往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养犬人可以自行到宠物医院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养犬人自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的,应当在办理完养犬登记手续的三十日内植入,并前往区主管部门录入犬只电子标签相关信息,且植入的电子标签应当符合市主管部门明确的犬只电子标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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