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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投放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8-08-28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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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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