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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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