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 EN
新闻搜索 服务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城市管理
时间:2023-12-11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带有灯光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根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带有灯光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