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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4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一、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说明;
(四)住建部门出具的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五)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提供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办理时限。
(一)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日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证》,并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救助标准及申请步骤详见附件
南山区民政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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