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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振永清和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4-01-29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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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深圳市振永清和实业有限公司安排周某至深圳市诺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空调的维护工作。2023年月6日11时50分,该单位周某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油第四工业区2栋8楼外墙面进行高处作业,加装空调雪种,后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送医治疗后已脱离危险。2023年4月7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振永清和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陪同下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特种作业人员周某,高处作业证件复审日期为2021年8月,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失效仍从事高处作业。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4月11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对以上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07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的规定(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决定给予深圳市振永清和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高处作业证未按期复审就上岗作业,极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还可能对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露出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周某)安全意识不强,深圳市振永清和实业有限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不严格。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严厉查处,做到“严查一家,警示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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