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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正嘉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10-27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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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0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深圳市正嘉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段某的陪同下,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该单位六楼车间西边治具房地面存放有1桶稀释剂(型号:TF-S206,规格:18L/桶)重量为17.735公斤,3桶助焊剂(型号:XYHF9200,规格:20L/桶)重量为52.795公斤,以上危险物品重量共计70.530公斤(毛重),存储现场未采取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2022年12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涉嫌存在的第1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1日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对上述第1项问题限期进行整改;于2023年1月3日复查,该单位已完成整改。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取证照片等主要证据材料。该案件为跨年结案案例,立案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结案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

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危险物品存储现场未采取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项目》第1016号违法行为处罚实施标准的规定,结合该单位存储现场未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的危险物品重量小于2T的事实,给予深圳市正嘉翔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深圳市正嘉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好企业相关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松懈,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加强该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法律适用正确。该案例起到了企业自愿履行缴纳行政罚款义务的认知的执法效果,对类似案件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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