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医疗服务 > 通知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7-02来源: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分享到:

南山区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卫健发〔2019〕88号)《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深卫健规〔2020〕2号)要求,为全面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监管效能,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降低医疗事故隐患,防范医疗欺诈、强迫交易等行为发生,不断强化社会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营造行业自律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自2021年7月1日起,南山区全面推行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信息系统并接入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区监管平台)

  (一)各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校验)和中医诊所备案业务时,必须建设诊疗信息系统,并与区监管平台对接(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自行配备计算机及其配套操作设备(键盘、鼠标等)、人脸识别设备(摄像头),保持宽带网络正常连接,确保符合信息化监管条件;

  各医疗机构完成以上要求后,区医学信息中心将“南山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结果通知”发送到申请人,凭此通知作为办理执业许可和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材料之一。

  二、真实上传相关数据

  (一)接入区监管平台后,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实时更新维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资质信息、录入医护人员人脸数据。必须实时录入和上传所有诊疗服务数据,严禁任何理由的虚报、漏报和瞒报;

  (二)对于拒绝接入监管平台、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录入或上传诊疗数据信息至区监管平台的医疗机构,区卫生监督所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区卫生监督所在开展现场校验时,重点审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信息化监管条件并依法上传所有诊疗数据,一旦发现有虚报、瞒报、漏报或者未按规定更新维护资质信息等情形的,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与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再次校验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南山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接入流程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日

  (区卫监所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26640484;对接技术工程师,联系电话:22626756;科教信息科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2656069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