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不宜推广普及强制购买学平险。其相关政策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规定:“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2007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随后,部分省市也出台了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
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在为学生提供意外风险保障、为政府减轻社会管理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学平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为规范学平险业务,原中国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和《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3号)等,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同时,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第三条再次重申,“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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