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31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两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换届选举,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1亿元以上大额资产投资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决策前,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再根据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会决策事项,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授权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集体决策,再根据相应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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