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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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5-09-29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规〔2025〕6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保障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其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两家以上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资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本公司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发展规划,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公司做好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包括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专项审计)等工作,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三)负责指导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区集体资产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运营和维护,指导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动及产权交易;
(四)负责公司深化改革,拟订并执行转型发展政策,指导公司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
(五)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重大事项备案审核工作;
(六)指导、监督公司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七)指导公司做好人才培养、人员管理、业务培训;
(八)查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
(九)指导、协调、扶持公司发展;
(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街道(包括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街道)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区相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政策、制度的执行;
(二)指导、监督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等要素交易活动;
(三)指导、监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四)指导、监督公司清产核资,规范使用监管系统;
(五)指导公司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六)负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重点人员出国(境)证照管理、出国(境)审批等工作;
(七)负责处理集体资产产权纠纷,以及处理涉及公司的信访工作;
(八)负责落实公司董事长述职考核、公司年度财务和专项审计等工作;
(九)指导、监督公司制定管理人员薪酬和补贴发放相关制度;
(十)指导、监督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外聘财税顾问和法律顾问制度;
(十一)研究审议社区党委提交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以及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
(十二)协助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查处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
(十三)指导、协调、扶持公司发展;
(十四)完成区政府、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社区党委在街道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支持和监督公司发展;
(二)研究审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协商后委派,或者推荐提名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研究审议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监督公司集体股股利分配;
(五)按照社区党建标准化要求,将公司党组织纳入社区党委管理,指导公司开展党组织建设工作;
(六)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三章 综合监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公司经营部、分公司和全资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任职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分设,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集资出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本条款前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应当鼓励和支持公司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监事、领导班子成员、财务或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重要岗位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以及经营部或者分公司负责人、经营部或者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应当自觉遵守因私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制度和信息备案制度。集资出资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条例》和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资产(资源)登记、财务会计、融资、借款和担保、要素交易、印章、合同和审计,以及公司经营部和分公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以及年度预算、决算制度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跨任期的经济活动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股权调整方案;
(七)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九)选举或者罢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根据绩效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
(十二)审议公司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使用方案;
(十三)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包括对外借款、担保)、其他大额资金支出;
(十四)大宗(额)资产租赁;
(十五)大宗(额)建设工程发包;
(十六)审议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提案;
(十七)其他重大事项。
对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第十六项决策项目,属于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对每一项分别划分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的权限,并写入公司章程或者内部管理制度。
对本条款第五项、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对每一项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确定。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对本条款第四项、第六项至十项决议事项,应当以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守依法依规、民主、科学和公开公平的原则。
属于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根据章程、《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决策”逐项审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确定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研究审议。
属于股东(代表)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的除外。
公司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前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者财税顾问的专业意见,审议通过后应当向股东公开相关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日,有关会议决议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前述相关材料应当于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街道,街道应当同时报送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并督促公司上传至监管系统。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议题涉及公司经营部和分公司业务范围的,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公司经营部和分公司意见。
街道审议或者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征询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集资出资企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换届选举,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1亿元以上大额资产投资和处置(包括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决策前,出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再根据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其他股东会决策事项,出资公司可以由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授权由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集体决策,公司再根据相应会议决议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监管系统的数据采集及数据更新等日常维护,包括资产登记、财务记账、资金资产资源“三资”交易等。
资金资产资源“三资”交易应当全过程在监管系统上操作。
第十六条 街道应当向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辖区公司上一年度综合监管事项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公司。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街道上报的公司上一年度综合监管事项执行情况汇总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和存款纳入监管。禁止设立“小金库”,禁止公账私存,禁止“账外账”。
第十八条 公司除向所属全资企业提供借款外,原则上不得对外借款。
公司除向所属全资企业、我区其他公司及因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确需对外提供相应担保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范进行财务核算,并通过监管系统的财务监管模块,实行统一记账。
公司(包括公司经营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制定有关制度规范向股东和员工发放福利和补贴、补助等。
公司应当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卡,并定期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公司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结转固定资产,严禁长期挂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盘点清查,依法依规处理盘盈、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利方案并依法依规实施。除《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无盈利无盈余,不得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对利润分配按照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设置明细账,在利润分配表中分项反映。集资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产监管
第二十一条 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公司应当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市场主体:
(一)属于征地返还用地开发的,按照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合作开发的,按照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或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集体用地合作市场主体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主体或者合作条件。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当与股东(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保持一致。后续协议履行确需变更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产权交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股权转让;
(二)增资扩股;
(三)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集体资产对外招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一)商业金融信息类、住宅类用途的集体资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仓储类、其他类用途的集体资产,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单宗或者一次性招租的集体资产,月租金底价拟在50万元以上的。
第六章 资源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参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达到相应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政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金额按照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合同合计估算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货物、服务采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者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值。涉及收购资产或者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资产评估价值。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法律风险评估、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和实施等相关工作。投资项目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者存在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七章 专项监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企务信息和股东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但是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集资出资企业印章(含财务章、合同章等)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严禁私自使用和借出公司印章;严禁对空白信签、介绍信、表格、证书等使用公司印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营活动应当履行决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专人全程跟踪。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每年第一季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次财务收支审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地,是指为了保障集体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以及公司合法持有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其中,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
(一)原农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三)根据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划定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
(四)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的开发建设、合作开发和交易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或者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人才和保障房开发建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资产产权是指公司依法持有的企业股权和资产。其中,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集体企业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和其他无形资产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因公司资产转让,以及所持企业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起产权权属变动的活动。但是,不包括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公司股东依法继承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以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集体股调整;公司与其全资公司之间的产权划转;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销售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市场商品房;公司集体用地转让、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租赁是指由公司所有、占有、实际控制的依据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房屋、停车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闲置土地、无形资产以及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其他资产的出租。公司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或者联营等名义将集体资产交由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实际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集体资产租赁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类项目,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工程原材料、半成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类别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非同一项目的服务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参股基金、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物业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街道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维护集体利益。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依法依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和改革创新相关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视情况免于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集资出资企业除按照市、区有关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政策监管外,仍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延长〈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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