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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政府物业接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使用财政资金兴建和购置的物业,由法定产权人接收;
(二)通过划转等资产处置方式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对口使用单位接收;
(三)规划配建用房及罚没物业,由区政府物业主管单位接收。
若上级机关文件对政府物业接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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