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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政府物业接收主体如何确定?

时间:2024-12-05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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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物业接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使用财政资金兴建和购置的物业,由法定产权人接收;

  (二)通过划转等资产处置方式移交区政府的物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对口使用单位接收;

  (三)规划配建用房及罚没物业,由区政府物业主管单位接收。

  若上级机关文件对政府物业接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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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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