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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4-2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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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24

名 称: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南民规〔2026〕1号

主 题 词:

各相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山区民政局      

  2026年4月24日    


深圳市南山区“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区福彩公益金)“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民政部等19部门印发《关于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 推动实现老有所为的指导意见》(2025年4月29日)、《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22〕1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福彩公益金“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管理的通知》(2025年12月18日)、《深圳南山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深南民规〔2025〕1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申请、受理、审核、评估、资助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社会组织是指经南山区民政局登记且年度检查合格或经南山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且备案信息在有效期内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在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及活动人员(民办非企业以活动人员为准)均至少有80%及以上的人员是60周岁以上男性或50周岁以上女性;

  在南山区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社会组织,备案及活动人员均至少有80%及以上的人员是60周岁以上男性或50周岁以上女性。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项目是指老年社会组织开展的“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活动项目。

  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备案及活动人数均不少于20人,公益慈善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社会组织备案及活动人数均不少于15人,登记类社会组织根据其业务范围匹配上述四个类别及人数要求。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四条 活动内容定义

  (一)“老有所乐”活动是指老年社会组织开展的声乐、舞蹈、朗诵、戏剧、书画、摄影、体育运动、演出等文体活动。

  (二)“老有所学”活动是指老年社会组织开展的比赛、展览、讲座、课程学习等活动。

  (三)“老有所为”活动是指老年社会组织开展的社会服务、社区治理、文化传承等公益慈善类活动。

  每个老年社会组织每年仅限申请1个项目,项目活动内容可包括“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活动中的1个或多个。

  第五条 项目分类

  “幸福老人计划”资助项目分为三类(项目内容须围绕“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一)第一类:在区民政局登记且活动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老年社会组织申报项目;

  (二)第二类:在区民政局登记且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在街道办事处备案且活动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老年社会组织申报项目;

  (三)第三类:在街道办事处备案且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下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

第三章 资助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老年社会组织登记备案满1年以上且在过去1年内至少开展过3次及以上活动(需提供相关活动证明材料)。

  (二)属于第一类项目资助的老年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100小时方能获得资助;属于第二类项目资助的老年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60小时方能获得资助;属于第三类项目资助的老年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方能获得资助;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深圳”平台证明计算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街道办事处可自行负责或按需安排相应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项目进行管理,管理费不超过各单位年度资助总金额的10%;管理费包含项目评审、评估、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管理费使用细则并向社会公示;

  (二)项目经费可用于项目的设施器材费、场地租赁费、教师讲课费、购买教材教具、举办讲座培训、支付志愿服务保障经费、购买活动物资等与活动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薪酬、福利分配、罚款、捐赠等非项目性支出。其中,设施器材费购置单项物品单价不超过1000元,租赁设施器材的费用不受此单价限制;资助的教师讲课费按照市区授课费现行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资助金额的50%;志愿服务保障经费参照市现行规定执行,且用于该部分的经费不超过总体经费的20%。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激励

  第八条 资助标准

  资助额度按照项目类别确定:

  (一)第一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

  (二)第二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

  (三)第三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含本数)。

  第九条 项目激励

  (一)项目激励金额需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二)第一、二类项目上一年度以组织为单位获得一个或多个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奖项的,按照一个最高奖项给予获奖项目额外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取得国家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奖项的最高获得10000元资助;

  2.取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奖项的最高获得3000元资助;

  3.取得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奖项的最高获得1000元资助。

  获奖证明材料需提供奖项颁发单位的正式文件、证书,非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奖项不予认定。以上资助金额均不得超过对应类别最高资助额度,根据“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金规模确认最终资助金额。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评估

  第十条 项目评审及评估

  (一)“幸福老人计划”项目均需进行事前评审及事后评估。项目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申报金额与评审结果确定。由申报受理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总分60分为合格线,未过合格线的不予资助,合格线以上分三个级别进行资助:总分≥90分为一级,按照不超过申报金额的100%进行资助;75≤总分<90分为二级,按照不超过申报金额的90%进行资助;60≤总分<75分为三级,按照不超过申报金额的80%进行资助。

  (二)资金资助:

  1.第一、二类项目资助款项按评估前后分批资助,评估前资助金额不超过总体资助金额的70%,在项目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助,在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剩余金额,分数小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予拨付剩余金额;

  2.第三类项目资助款项一次性资助,在项目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街道办事处每年四月前启动本年度“幸福老人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老年社会组织根据其登记或备案地址,向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资助,每家社会组织每年仅限申请一次,不得跨街道申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

  (二)申报材料:

  1.深圳市南山区福彩公益金“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申请表;

  2.登记证书及年检复印件或有效期内的老年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明资料;

  3.登记或备案及活动人员名单;

  4.上一年度活动照片(需体现“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字样)及最高奖项获奖情况证明资料;

  5.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登记社会组织加盖申报公章,备案社会组织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人签字并按手印,且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同”,原件备查。

  (三)申报受理:“幸福老人计划”资助项目由各街道办事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申报材料。

  (四)项目评审:对“幸福老人计划”资助项目计划实施内容、预算测算资料、申请金额的匹配性等进行评审。

  (五)项目评估:对“幸福老人计划”资助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不予资助情形

  (一)区民政局登记的老年社会组织未参加上一年度检查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备案或列入异常名录的。

  (三)三年内存在有违规、违反本办法申报、使用“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资金记录的。

  (四)开展有损老年人身心健康活动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和市福彩公益金管理中心备案。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幸福老人计划”的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街道“幸福老人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负责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对“幸福老人计划”项目资助对象开展申报、受理、评审、评估、资助和监管等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可将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幸福老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相关活动中,应体现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宣传标语,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字样。

  第十五条 评估不合格的“幸福老人计划”项目,各街道办事处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资助金,收回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及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老年社会组织的申报;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收回资助金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相关项目,尚未完成评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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