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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29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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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督管理,规范集体企业经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股民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及市集体办有关指导意见,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结合南山区实际,起草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履行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形成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送审稿)》,并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制定《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鉴于2018年出台的《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1号,2025年延期后文号为深南府办规〔2025〕1号)即将到期,同时,国家、省、市对集体“三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新规范,亟需出台与之相匹配的新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化推动集体资产加强监管,规范要素交易,提升效率,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多元化发展,助力城区高质量发展,我区确有必要制定新的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作为起草部门在《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制定过程中,履行了征求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区政府集体讨论、向区委请示报告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文件主要内容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坚定党的领导,明确制定目的,确定适用范围。第二章监管主体及职责,明确区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区级监管部门统筹重大事项审批与跨街道协调,街道负责属地化日常监督。第三章综合监管,涵盖公司任职及亲属回避制度、鼓励引进专业人士、重点人员出国(境)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重大事项决策等内容。第四章资金监管,包括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借款和担保管理、财务管理、利润管理等内容。第五章资产监管,包括集体用地交易、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集体资产租赁等。第六章资源监管,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货物服务采购、集体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七章专项监管,包括信息公开管理、印章管理、合同管理、审计管理等内容。第八章附则,包括名词解释、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容错豁免条款、其他关联公司的适用、法规政策衔接、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等。

  四、主要亮点

  (一)聚焦构建市区贯通的监管体系

  本次修订主要参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市集体办《关于加强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集资规〔2024〕1号)及5个配套操作指引,对标市“1+5”文件体系,总体架构保持一致,实现监管范围无遗漏;结合南山实际,首创投资管理内容,与上级政策在大方向保持一致,为公司规范化运营提供更具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二)聚焦监管环节的全面覆盖

  针对集资监管关键环节,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交易要素全纳管、财务监管全周期、投资把控全链条、监管留痕全过程。

  (三)聚焦强化刚性约束与风险防控

  从财务内控到固定资产管理,从对外担保到利润分配,均提出明确刚性约束,实现全面风险防控。

  (四)聚焦优化审批流程与提升效率

  结合各街道和公司反映诉求以及兄弟区优秀经验做法,对土地出让、重大事项决策等程序做出一些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安排,实现既能管得了,又能管得活。

  (五)聚焦明确权责分明的监管职责

  厘清区级监管部门、街道职责边界,实现监管内容完整、监管责任压实到位、监管机制高效顺畅。压实股东(代表)大会和“三会”责任。对投资决策等未达预期的,设置容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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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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