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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2-01-29来源:南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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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南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山区司法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机构

  第五条  法制科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无法律职业资格,但在2018年1月1日前从事过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南山区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各经办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南山区司法局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

  南山区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九条  南山区司法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可以扩大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并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审核规范

  第十条  各经办科室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审核科室可以要求各经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交。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对审核的内容逐项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各经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经办科室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分管局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经办科室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办科室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确有必要的,再送审核科室进行二次法制审核。二次法制审核通过后,经办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分管局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其中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经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决定,必要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案件合议、专家论证等方式研究决定,或者通过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经办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经办科室未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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