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未达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小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招标单位自行决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财政资金投资的,或者区财政资金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条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预选库抽签和直接发包,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情况特点自行决定发包方式。直接发包工程承包单位由招标单位自主选定,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发包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鼓励采用预选库抽签。
预选库抽签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各招标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组建预选库。
第五条 小型建设工程下浮率参照市建设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的50%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建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各专业预选库;
(三)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投诉受理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
(二)受理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抽签业务;
(三)组织预选库抽签业务;
(四)与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抽签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对应专业预选库的小型工程,招标单位可从中抽选实施单位。小型建设工程需要从预选库中抽选实施单位时,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区采购招标中心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九条 预选库中的单位采用抽签轮空制、片区分派制或其他公平公正的分派原则。
第十条 预选库成员单位不参与符合投标资格工程抽签的、抽中后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预选库成员资格并从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中除名。
第十一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前,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已取得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批文的项目,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建设履约评价制度。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实施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应报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从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中除名,不得进入下一期预选库。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招标限额是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
(二)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包;
(三)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服务采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2005〕11号)、《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2009〕41号)同时废止。